【每日一税】
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餐饮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如何进项税进行抵扣?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农产品税金怎么算农产品税金怎么算,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规定,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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