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军幸1,王跃华1,师荣光1,汤晓艳2,徐亚平1
单位:1.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2.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我国现行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类标准涉及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业用水、农区空气以及农业投入品(农用污泥、农用粉煤灰、畜禽粪便等) 等。本文介绍了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体系的发展现状, 研究分析了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了发展和完善现有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体系的4 点建议。
前 言
在对农业生产实施“从田间到餐桌” 的全程质量控制过程中, 产地环境的好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制定配套的产地环境标准并严格施行, 已经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围绕我国现行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类标准, 研究发展现状, 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了发展和完善现有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议。
一、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相关标准体系较为成熟,覆盖了种植业、畜禽环境、渔业环境3 大领域。据统计, 现行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类标准有60 余项,其中限量标准40 余项, 技术规范20 余项。种植业标准涉及包括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业用水、农区空气、农业投入品(农用城镇垃圾、畜禽粪便等) 以及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等。畜禽产地环境相关标准16 项, 其中限量标准4 项, 规范类标准12 项。渔业产地环境标准主要有6 项。这些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对于保障农产品产地安全, 促进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产地环境基本要求
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首先对选址有明确的要求。目前无公害相关产地环境标准对种植业产地、畜禽场产地和渔业产地提出了统一要求。如要求渔业产品的养殖产地要选择在水源充足、水质清新、排灌方便、生态环境良好, 通讯、交通便利, 自然环境僻静, 有利于各种物质运输的地区。周围应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且不受工业“三废” 及农业、生活、医疗废弃物等的污染。养殖场周边无污染源,基地整洁, 布局合理等。从产地环境的选址方面对产地环境提出了宏观的要求。
(二) 产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我国现行的产地环境土壤限量基本大都源于1995 年颁布的-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反映了我国多年来的土壤科研成果, 统一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其规定了3 大类土地功能区的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 项金属元素以及六六六、滴滴涕的最高允许浓度。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一般采用二级标准。目前环保部组织了大量的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2006 年环境保护部依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针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制定了行业标准HJ 332-2006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标准在原有水田、旱田、果园等划分的基础上, 增加了蔬菜产地要求, 并且增加了稀土总量和全盐量两项指标, 同时将所有指标分成了基本控制项目(必测项目) 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三) 产地空气环境质量要求
农产品产地空气质量标准主要涉及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两大类。种植业农产品产地空气质量要求的相关标准主要基于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的, 该标准是环保部2012 年制定的,2016 年全面实施。目前农业部、环保部等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相关空气指标也是以此标准为基础建立的。畜禽的生产一般都在确定的范围内农产品物流发展现状, 具有一定的生产小环境, 在具体指标上畜禽场空气质量标准比种植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和氟化物等4 种对农作物影响相对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多了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碳、PM10、TSP 等控制要求,因幼年畜禽和成年畜禽对环境的耐受力不同, 标准值也有所不同。
(四) 灌溉水环境质量要求
水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种植业的生产中主要用于灌溉, 畜禽生产中主要用于饮用, 渔业的产品则主要生活在水体环境中, 所以不同产品对产地水质的标准值要求也不同。以种植业产地环境为例, 我国种植业产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 20922-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等。水环境质量十分复杂, 影响农产品产地的污染物种类众多, 因此, 标准中污染物的限定数量还有待完善。
二、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标准归口部门多, 容易造成重复甚至冲突
标准任务的下达部门、标准的颁布及归口部门有很多, 大致有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 等部门。标准名目太多, 很难统一, 容易造成重复甚至冲突。有时同一个部门颁布的标准也会出现矛盾, 给使用也带来不便。比如,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已经规定了农田灌溉水水质要求, 却又制定颁布了-200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内容区别不大, 到底哪个标准更具有权威性, 还是本就可以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 对再生水灌溉进行特殊约束有待商榷。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灌溉水中一些特殊指标(例如甲苯、二甲苯等) 进行了含量限制, 这些标准是不是可以统一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去待定。
再以蔬菜生产为例, 目前我国可以适用的综合性产地环境标准至少有3 大类, 一类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GB/T 18407.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蔬菜产地环境要求》(直到2015 年3 月才废止), 另一类是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求, 还有一类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HJ 332-2006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这些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指标限值基本相同,但个别指标又存在差异, 给标准的执行带来一定困难, 有时甚至造成混乱。
(二) 部分标准科学性和可执行性不强
我国很多标准值的制定, 主要是参考国内外的标准, 没有进行或很少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 使标准值的制定科学性不强, 随之而来的就是可执行性不强的问题。比如, 现行有效的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统一规定了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却忽视了地域性差异。又如多数标准中都对环境空气质量做了要求, 提到污染物的日平均值和小时平均值, 但这些指标在监测中很难执行, 而且时空变化太大, 很难真实地反映空气质量。再如土壤重金属, 现有很多研究表明, 影响农产品重金属含量的并非重金属总量, 而是其有效态, 但标准中仍限定的是总量值。尤其是NY 5027-2008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中对禽类饮用水中硝酸盐含量做了严格的限制, 含量要求不大于3mg/L, 这比人饮用水标准(10 mg/L, 农村地区20 mg/L) 还严, 而且从水源和处理技术及成本来讲,就很不现实农产品物流发展现状, 事实上是不可能达到的, 标准值也就失去了意义。另外, SC/T 9103-2007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中规定了铜和锌的排放浓度(一级标准,铜≤0.1mg/L, 锌≤0.2mg/L; 二级标准, 铜≤0.2mg/L, 锌≤0.5mg/L) , 但是NY 5052-2001《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规定的浓度(铜≤0.01mg/L, 锌≤0.1mg/L) 却远远低于排放浓度。在排放标准中提出限制的意义让人无法理解。
(三) 部分标准过于老旧, 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与国外相比, 我国土壤中镉的标准限值偏严是学术界公认的, 其原因在于当时我国食品中镉的卫生标准偏严, 而其后几乎所有的产地环境标准中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均是依据GB 1516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的, 其结果是导致几乎所有的产地环境标准中土壤镉的标准定值偏严。这个问题在加入WTO 以后已经影响到我国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还有一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有可能限制生产或行业的发展, 要么执行不了, 失去意义, 要么产地环境无法达标, 严格执行就会阻碍生产发展, 有悖于社会现实, 亟需更新。另外, 随着工农业发展, 出现了很多新型污染物或潜在污染物, 一些现行标准中尚未提及。
(四) 标准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不强
我国-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了铅的季平均、年平均浓度值, 根据规定, 要测定空气中氟化物的月平均浓度, 每月至少要采样15 d 以上。而要测定植物生长季平均浓度, 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 这两项指标实际测定起来耗费的时间太长, 要在农村开展监测工作难度很大。一些标准起草者为了回避这一矛盾, 选用日平均、小时平均浓度, 由于大气污染对植物的危害以慢性伤害为主, 这种瞬时指标对保护农作物意义不大。众所周知, 我国是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 目前, 酸雨区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0%左右, 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的广大地区及四川盆地,其中华中酸雨区一直是全国酸雨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造成大面积的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在酸雨严重地区, 土壤中的重金属比较容易被激活, 从而引起有害重金属在农作物体内富集。因此, 对于这些地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应该更为严格一些, 而不应简单照搬-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三、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体系发展建议
针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这些问题,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 如将标准与法规相结合, 同时依据国情和社会发展, 科学设置污染物监测种类, 全面考虑农业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建立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一体化的标准体系。
(一) 紧紧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完善农业产地环境标准
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 必须从源头入手, 抓好过程管理,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就农业产地环境标准而言, 下一步要从产地环境重要危害因子(药物残留、有害化合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安全限量标准、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等标准着手进一步完善现有标准体系, 提高行业监管能力, 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打下基础。
(二) 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体系
从产地环境污染防治、污染修复等方面, 从环境因子的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调查与评估、污染减量排放和达标排放、环境应急监测等方面进行制定和修订, 进一步建立完善农田氮磷流失、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农田地膜残留、耕地重金属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技术标准, 对摸清产地环境污染的组成、发生特征和影响因素, 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 紧紧围绕资源高效利用完善农业产地环境标准
农业资源环境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 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目前农业发展由主要依靠资源消耗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因此, 下一步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应进一步聚焦资源高效利用, 加快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地膜的回收利用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
(四) 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完善农业产地环境标准
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标准化生产模式,需要用标准来推动农业措施的落实、规范生产经营、衡量质量安全。因此要进一步加快制修订一批简明易懂的与农业环境质量息息相关的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实现从生产环境、过程和产品标准一体化。尤其是完善我国现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使其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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