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申报员需要向海事机构提供相应的证书文书,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分别介绍包装危险货物和散装危险货物申报的证书文书,本期我们先介绍包装危险货物申报中的证书文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准确填写船舶信息、船舶进出港信息、关联货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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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装证书(符合证明)
国际航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提交符合证明,国内航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提交《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在2020年8月1日以后完成换证检验的需要提交《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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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需按照货物不同种类显示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贝位、舱位、集装箱号和数量等主要信息;
船舶进港船报应至少提交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之一;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需要在离港前通过一网通办系统“船载包装危险货物清单/舱单或配载图报告”栏目上传实际装载的危险货物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至少一项。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准确填写船舶信息、船舶进出港信息、货物属性信息、货物运输信息等四部分信息。
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格式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的十六部分进行编写,对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应说明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即可。
出港货报还需要提供下列证书文书: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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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常规包装需提供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使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或多单元气体容器的提供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使用压力容器的一般情况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证书。
《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无对应包装导则和罐柜导则,以及免除包装检验要求的危险货物,无须提交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非重复使用的包装由申报员自行在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上核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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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证明材料需由危险货物生产厂家提供,需涵盖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并符合符合《国际危规》的规定。
5、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由危险货物生产厂家提供,货物数量符合《国际危规》的限制,需注明限量、可免除量和包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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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鉴定依据符合要求且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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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及锂电池海上运输的需提交证明货物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小节中有关试验要求的检测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申报员需要向海事机构提供相应的证书文书,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分别介绍包装危险货物和散装危险货物申报的证书文书,本期我们先介绍包装危险货物申报中的证书文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准确填写船舶信息、船舶进出港信息、关联货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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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装证书(符合证明)
国际航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提交符合证明,国内航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提交《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在2020年8月1日以后完成换证检验的需要提交《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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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需按照货物不同种类显示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类别、贝位、舱位、集装箱号和数量等主要信息;
船舶进港船报应至少提交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之一;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需要在离港前通过一网通办系统“船载包装危险货物清单/舱单或配载图报告”栏目上传实际装载的危险货物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至少一项。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准确填写船舶信息、船舶进出港信息、货物属性信息、货物运输信息等四部分信息。
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格式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的十六部分进行编写,对于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应说明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即可。
出港货报还需要提供下列证书文书: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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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常规包装需提供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使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或多单元气体容器的提供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使用压力容器的一般情况提供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证书。
《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无对应包装导则和罐柜导则,以及免除包装检验要求的危险货物,无须提交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非重复使用的包装由申报员自行在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上核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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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证明材料需由危险货物生产厂家提供,需涵盖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并符合符合《国际危规》的规定。
5、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由危险货物生产厂家提供,货物数量符合《国际危规》的限制,需注明限量、可免除量和包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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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鉴定依据符合要求且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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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及锂电池海上运输的需提交证明货物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小节中有关试验要求的检测报告。
文章来源:青岛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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