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落实“房子是拿来住的,不是拿来炒的”定位,强化改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有效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子管理局制订了《厦门市改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推行方案》,现予印发。详情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逐步落实“房子是拿来住的,不是拿来炒的”定位,强化改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有效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订了《厦门市改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推行方案》,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子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改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推行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布署,坚持“房子是拿来住的,不是拿来炒的”定位,强化改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有效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子管理局等五部委关于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告》(厦房〔2021〕53号)等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21年12月1日后出让的,同安、湖里区所有的商品住房项目,厦门、集美、同安、翔安区达到地价上限且意向登记买房数量不超过可售楼源数的商品住房项目。
二、摇号原则
(一)优先原则
分辨优先买楼人和普通买房人。符合本市住房限贷新政的“无房家庭”为优先买楼人。“无房家庭”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交易记录(含赠予)的家庭(不包括已婚、离异等独身人士)。其他符合限贷新政的家庭和成年独身人士为普通买房人。
(二)公开原则
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应委托公证机构监督、邀请意向登记买房人代表见证,并产生自证材料;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活动全过程及所有环节应公开、透明。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条例、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应在意向登记系统发布,并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单独公示。
(三)公正原则
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公平地举办工作,监督摇号形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计费,确保摇号选房步骤和结果公平靠谱。
三、实施方案
(一)买房意向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方案中明晰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条例,条例应包括买房人资格初审模式及要求、房源数目、购房意向登记规则、公证机构名称、摇号方案、选房方案及相关步骤等。预售方案应在北京网上房地产、意向登记系统、市住房保障和房子管理局陌陌公众号上发布。
2.买房意向登记规则需明晰买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方式(买房意向登记系统)、条件(参与意向登记的买房人需符合我市住房限贷新政,除成年独身外,家庭成员不得单独进行意向登记)等。买房意向登记规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后置条件。冻结的买房意向金不得少于规定数额(同安、湖里区150亿元,其他各区30亿元);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退还除冻结买房意向金外的押金、订(定)金等钱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欧盘,一次性公开当期准售楼源,并组织买房意向登记,登记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4.意向登记买房人应在卖房意向登记系统上传身分证、结婚证、户口簿、住房证明、个人所得税或社会寿险收取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系统手动初审买房资格,不符合限贷新政或材料不齐备的不予登记。对手动初审有异议的或买房资格未通过的,意向登记买房人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重新核实。自当期登记之日起至摇号选房结果公示止,意向登记买房人不得出席本市其他项目的买房意向登记。
5.意向登记通过后,系统生成意向登记单。意向登记单信息包括意向登记买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编码、购房人类别等。
6.买房意向登记截至后,在公证机构监督下,从系统生成《购房意向人登记清册》(款式参看附件),并随机抽取3至5名意向登记买房人代表作为摇号监督人。《购房意向人登记清册》、摇号监督人名单应在卖房意向登记系统发布并在销售现场同步公示。
(二)摇号
1.摇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地点设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选用手动摇号机随机摇取号码,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意向登记买房人代表参与现场监督。整个摇号过程应全程直播、录像,相关音像资料应妥善保存。
2.摇号当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当期准售楼源中按各面积段随机抽取不高于50%的房源作为优先房源。
3.摇号步骤。(1)第一轮次组织优先买楼人摇号。优先买楼人超过优先房源的,以实际数量摇出相应人数的号码;优先买楼人高于优先房源的,以优先房源数摇出相应人数的号码厦门房产政策,在本轮次摇号未中的优先买楼人可按普通买房人参与第二轮次摇号。(2)第二轮次组织普通买房人摇号。按本轮次所有可售楼源总量的1.3倍摇出相应数目的号码;买房数量未达到可售楼源总量1.3倍的,以实际数量摇出相应数目的号码。
4.摇号活动结束后,应于当天在卖房意向登记系统及销售现场公示摇号排序结果及公证书,公示时间不超过1日。
5.摇号排序结果公示结束后,未荣获选房资格的意向登记买房人可出席其他项目的买房意向登记。
(三)选房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根据摇号排序结果组织优先买楼人和普通买房人选房。优先买楼人选房结束后,剩余的优先房源迁往普通房源。意向登记买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选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意向登记买房人主动或被动情形出示说明,公证机构确认后视为舍弃选房。
2.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及买房意向登记系统公示选房结果及公证书,公示时间不超过1日。意向登记买房人、合同签署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选房结束之日起5欧盘,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及舍弃选房人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子管理局备案。
4.若本期准售的商品住房仍有剩余,剩余房源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另行销售,销售方案需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子管理局备案;剩余房源应当通过意向登记系统进行意向登记厦门房产政策,意向登记买房人、合同签署人须保持一致,不得变更。
四、工作要求
(一)意向登记买房人应如实登记家庭房产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意向登记买房人提供虚假材料侵吞买房资格或优先买楼人资格的,2年内限制其登陆意向登记系统。意向登记买房人取得选房资格后累计主动舍弃买房2次的,自最后一次选房结束时起,6个月内限制其登陆意向登记系统。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遵守本方案规定、不接受公证机构监督、不及晚报备摇号过程和结果、虚构买房资格或则初审把关不严导致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取缔。
(三)公证机构必须严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避免被人为操控,排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第三方干涉,发觉存在蓄意勾结、修改规则、徇私假账或影响执业公平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理。
附件:《购房意向人登记清册》(款式)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子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