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3〕299号
当事人:宁波兴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良,海关注册编号:33029669BP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996号前洋之星广场1-1号楼至1-2号楼1-252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5月7日,当事人委托宁波宸熙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滚珠轴承(旧),报关单号为310420231049958069,申报数量为68200千克,申报C&F总价为682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该票滚珠轴承(旧)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6月23日,上述固体废物申报直接退运,现已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