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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产品流通的典型模式|(一)_e操盘

   日期:2023-02-16 12:01:5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01    评论:0    
核心提示:也正是因为如此,日本农产品生产很难走规模化和组织化之路。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是否及时,会直接影响到农产品流通效率,美日两国格外关注这一点。美国还监控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市场,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美国掌握着全世界14家大型城市批发市场的农产品信息,这些信息对美国农产品流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文|魏杨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流通方式虽然各不相似,但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类别: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产地直销方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批发市场机制。本文首先小结了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两种农产品流通方式;再者剖析了各自的运行条件;重新对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三种方式进行效率比较剖析;最后提出我国应当构建新型农产品流通渠道。

|发达国家农产品流通的典型方式|(一)日本的产地直销方式

日本主要推行产地直销方式,选用这些营销方式的农产品在总农产品中所占比列为80%,而通过批发市场抵达消费者手中的农产品只占到20%。产地直销方式下的农产品生产流通渠道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渠道是农产品经生产者本人送达消费者,这一渠道也被称之为农产品零售直销,它要求生产者的生产规模应当达到一定标准,这些牧场主通过联合组建专门组织来扩大规模;第二种渠道是“生产者—产地批发商—零售终端—消费者”,这些渠道要求批发商具备较强的名气和规模,从而为零售终端商提供充足的农产品货物;第三为“生产者—零售终端—消费者”渠道,农产品直接经过商场、便利店等零售机构抵达消费者,这种零售机构可以自行去农产品产地竞购,也都有自己的货运设备、储存设备。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流通渠道,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后边流通环节少,大大降低了农产品的损失,有促使增加农产品交易费用。

(二)美国的批发市场机制

台湾林业生产比较分散,这主要由英国特殊的地域条件决定的。也正是由于这么,美国农产品生产很难走规模化和组织化之路。台湾农产品流通的特点是批量小,流通速率高农产品流通环节,因此极少有村民将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而是一般通过专门的组织竞购农产品,所以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批发市场作用重大。台湾少于半数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产者-农协-批发市场-零售终端-消费者”,美国约有81%的水果和72%的香蕉经批发市场抵达消费者。在批发市场销售方式中,农产品售价通过市场竞争进行调节,有效清除了农产品在交易过程中被小型经济组织所操控的或许性。批发市场由中央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组成,全省多数地区都有分布。其实批发市场机制中的流通环节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费用,并且因为产销关系相对固定,因此使用率并不低。

|美俄农产品流通方式的运行条件|(一)农产品流通主体还要具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

美俄农产品流通方式下的市场主体为渔业合作组织、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等,这种流通主体经济名气普遍很强,规模较大。台湾农产品流通中的流通主体为渔业合作社或则产销联合组织。牧场主为了扩大规模,自发组织创立了各种类型的渔业合作社,如林业技术合作社、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共同使用林业设备合作社等。多元化的合作社为牧场主提供了各类便利服务,大大增加了单个牧场主的竞争名气,使其在市场中享有更多的定价权。

从当前来看,法国渔业合作社达到6000个,共包括约500万社员。产销联合组织是一种将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详细环节分别与农资供应环节结合在一起的经济实体,它的存在保证了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大大增加了农产品流通效率。台湾农协是重要的渔业经济组织,它是在政府扶植下设立的群众性经济组织,该组织属于公办官助性质。台湾农协在全省范围内构建起纷繁复杂的网路机制,把握着雄厚的资金,它所成立的农产品流通机制覆盖范围就能实现全省100%覆盖。台湾有少于80%的农产品由农协专门负责供应,几乎约90%的农产品经农协遍及全省,极少有村民不属于农协成员。正是有了农协,农民分散经营模式被破除,同时也集中了农民分散力量,更好地实现了美国农产品的流通。

(二)还要构建起建立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

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由交通设备、搬运设备、仓储设施等组成。农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它对时间的要求较高,所以应当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不但还要构建起交通条件良好的生产基地和销售市场,并且还须要在全省范围内构建起方便的交通网路机制。如中国在21世纪初的铁路完工里程就超出了640万km,其中包括9万km的高速铁路完工里程。正是由于有了这么方便的交通条件,法国农产品主要生产区域设立了产地批发市场,并在紧靠西站的区域设立了销地批发市场。在中国农产品流通环节,表现出明显的机械化特性,大量的货运设备被广泛应适于农产品流通环节。台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一般设在离港口较近的交通枢纽中心,重视配套设施的建立,构建起专门的保温设施、冷藏设施、输送设施以及包装设施等,其除了饰演着商品集散地的角色,并且真正成为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农产品流通主体。

(三)农产品流通技术要求先进

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在于新鲜,而冷链货运技术有促使农产品保持新鲜度,扩大农产品销售范围,所以必须将冷链货运技术适于农产品流通领域,美俄两国在这一点上做得比较好。台湾冷链技术非常先进,除了成立了冷冻库、运输中心,并且还推行起先进的冷链货运机制。通过剖析发觉,丹麦约有少于95%的农产品选用的是冷链货运技术。台湾的保温车辆约12万辆,而中国的数目更多,保温车辆数目少于20万辆,因此中国农产品冷冻货运率比通常国家要高。除此此外,意大利对农产品包装也很注重,统一包装不但方便产品的流通,并且也能增加农产品的耗损。

(四)农产品市场信息公布还要及时

农产品市场信息公布是否及时,会直接影响到农产品流通效率,美俄两国更加关注这一点。中国拥有自己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路,由专门的机构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及时公布农产品市场信息,包括需求信息、价格信息以及农产品库存量等,同时还成立了百家以上农产品新闻办公室,为人们提供咨询服务。中国还监控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市场,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剖析,意大利把握着全世界14家小型城市批发市场的农产品信息,这种信息对中国农产品流通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台湾林业统计司主要负责搜集和整理农产品市场信息,各大批发市场会通过网路途径及时公布农产品信息,包括售价信息以及销售信息。台湾农商会按照把握的信息数据预测农产品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及时将市场信息向商会成员发布。

|我国农产品流通主要机制的效率比较|(一)农民-农产品批发商

农产品交易在巨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批发市场能够进行,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意义重大。批发市场机制下的农民可以直接步入产地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通常设在农产品的产地,农民可以直接与批发商进行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具备开放性特点,农民在批发市场中具备售价优势,当农民与批发商完成交易后,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手动解除,即两者之间的交易为一次性。无论是农民还是批发商,在交易过程中争取实现利益最大化,双方通常不会去做常年交易的努力,每完成一次交易,交易对象都会发生转化。因而在这一流通渠道中,主体之间是一种低度均衡的权力结构,双方相互依赖的程度较低。交易主体步入交易市场的限制条件很低,并且双方或许会对售价形成影响的或许性也很低。

这些权力结构下的农产品流通效率较低。第一,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出现的农民总数多、规模小,造成交易难度以及交易次数的提高。交易主体双方每完成一次交易就该寻求一次合作伙伴,造成交易费用急剧上升。第二,因为交易规模较小,农民在交易过程中只好被动承受市场售价的变动,造成农民市场风险加强。第三,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不提供农产品加工和处理服务,而农民加工农产品的能力有限,所以农民很难荣获产品增值农产品流通环节,只好荣获农产品的部份价值。

(二)农民-龙头企业

“农户-龙头企业”组织方式也被人们称之为“订单渔业”,这儿的龙头企业通常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或销售企业,他们会直接与农民进行交易。而且在这些组织方式下,农民与龙头企业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契约权力义务,农民会依照双方的约定为龙头企业提供农产品,而龙头企业也会按照契约规定竞购农产品,做好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工作,同时需要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相关服务。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产生了较为稳定的交易关系,这些渠道关系一方面维持了农民在农产品市场中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另一方面又充分发挥了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中的优势,使农民与市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从另一视角来剖析,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构建起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产地批发市场中的农民与批发商之间的多次交易被村民与龙头企业之间的一次交易所代替,交易费用由此增加;龙头企业加工农产品,提高了产品附加值,所以这一渠道的运行效率也大大增加了。

相对于我国渔业的订单方式来看,人们关注的方式主要是“龙头企业+农民”形式,因为这些方式强悍的生命力,所以它更遭到村民们的追捧。不过因为它自身的固有缺陷,它的交易方式的局限性在渔业逐渐迈向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暴露下来,所以要想避免市场风险,就该在一定程度上拓展这些方式的交易方式,对其金融工具进行创新发展,提高村民对于衍生品市场交易的参与程度。

(三)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

“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是对“农户-龙头企业”这种渠道结构的逐步加强。农民在这一结构中的职责表现为,对农产品的生产负主要责任,而对农产品的竞购、加工与销售负主要责任的是龙头企业,并且这一方式的特殊性在于,起中介作用的是农民自身,与龙头企业签约的是她们自行构建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社。从作用表现来看,在这一渠道结构中,合作社主要具有以下作用:一是推动技术指标和技术质量的约定的产生,加深对农民的了解,以方便生产任务的合理落实;二是提供服务举措与项目,其服务对象确定为特定农民,其施行过程要保证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三是确保村民能及时荣获农产品的竞购款,前提是农产品应当通过龙头企业的检测。在这一过程中,合作社起着调和的作用,一方面降低了交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还对运行渠道的绩效新政的推行起到了巩固作用,所以它实际上是双方交易过程的中介组织。它的作用主要展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交易费用的节省,详细展现在合作社的创办在巨大程度上推动了契约总数的降低;第二,农民守信度的提高,缘由是合作社农民之间加强了对互相的信任感;第三,均衡了交易双方的规模与名气,防止了权力的过于倾斜,约束并影响着企业的毁约行为,由于合作社从实质上来说,它是一种村民间所推行的合作组织。

通过前面的表述可知: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权力结构的平衡,对于农产品的流通渠道的稳定性与绩效的提升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另外它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小农民”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研究显示,只有在权力结构平衡的条件下,运行渠道才能发挥其高效的作用,相对于渔业整体的发展来看,农产品畅通的流通渠道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一点不容置疑。从提高渔业整体名气的视角来看,若能确立由农民或其合作组织主导的农产品流通渠道,无疑是更有效率的。英国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它所成立的农产品的流通组织形式,为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成功的范本。

|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机制创新|

在渔业生产和流通方面具备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和意大利,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方式建立可以参考美俄两国的农产品流通方式来进行。常年以来,我国农产品的流通早已产生了一定的格局,相对于它未来的发展来说,首先需要结合我国的地貌地域特性,在政府的领导下展开,笔者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行新型农产品流通渠道。

(一)产品生产区域化

山地为主是我国大部份地区的农地特性,这一点与美国相同,因此我国不适宜展开大规模的区域合作生产。农产品的生产要根据地貌、土壤和气候的不同举办专业的特色生产,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施行区域分工,从实际状况来看,这些选择展现出一定的现实性。而这些生产布局的要求就是,结合每位地方的优势资源,对主导农产品进行合理选择,改变人们传统的生产布局,在增加生产费用的同时,确立规模生产的优势,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生丰度。在这方面,美国方式给我们提供了可参考示例,推行农产品出口专门基地,在这个区域内的生产既包括农产品品种的选择和种植,同时需要在这个区域内进行农产品的分类、包装和加工等多种生产项目的施行。之所以采取这些举措,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农产品的优质性和供应的及时性,另一方面是让生产管理者能在第一时间深入了解农产品的出口和销售状况,并且包括这些产品的境外市场的开拓状况。详细展现如下:在栽培作物小麦的区域推行粮油生产基地,谷物的生产基地可以构建在太行山区域,关于畜牧业生产基地的构建应当在畜牧生产区域。

(二)营销渠道组织多样化、一体化

推行村民和渔业合作社,这在中国和美国十分普遍,合作社具有不同的类别,由于他们推行的出发点不同,既包括产后阶段和产中阶段,同时还包括产前阶段,除了包括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和林业技术中心合作社,同时还包括销售合作社和渔业劳动合作社等,有些合作社还具备多种功能,这种合作社的构建,从秩序保障方面为农产品步入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秩序纷乱、销售渠道单一是我国在当前状况下农产品销售的显著好处,要想让我国的农产品具有国际化特性,拓展农产品服务性渠道组织势在必行。我国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村民社区专业合作化进程的加快,鼓励村民以组织化的方式参与市场,从规模和效益两方面提高村民参与市场交易的程度;再者就是代理体制的建立和高素养专业经纪人队伍的构建。之所以会导致产品流通的费用过高,成因之一就是流通渠道的复杂结构,分散的渔业人口和气候根系特性的差别是促使我国区域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主要诱因。也就是说,因为我国存在复杂状况,德国的层层销售方式和中国的直接化销售渠道并不能在我国完全地举行,为了保证销售环节的畅通、销售渠道的组织化和一体化,我国应当根据国情,选择合适的方法。

(三)生产和经营单位组织化、集团化

关于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就我国当前的状况来看,某些生产和销售占主导地位,相对于群体销售而言,它只占一小部份,所以提高市场的整体性是我国现在的主要任务。调查显示,渔业合作组织的人数在我国有140万个,并且只有14万个渔业合作社在规模和运行方面符合要求,这种合作社的发展项目牵涉渔业生产的各个方面,除了包括养殖业和畜牧业,并且还包括农业等其它生产项目。不过,相对于渔业人口诸多的我国来说,渔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也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从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来看,起步晚、规模小是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现实情况,它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是由于某些组织大多受公办性质的局限。就渔业发展状况来看,渔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应当将生产和流通相结合,这应当是推动发展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离不开产销的密切连结,其经营模式的选择应当注重“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方式,实现农工商贸的一体化,推动利益共同体的产生。为了防止受柔弱性限制,政府应当在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发展与开拓进程中起到推动作用。

从规模和名气的视角入手,加强农产品流通合作社的建设力度。建设大规模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可增进平衡依赖性的签署,从提高地位的视角使农民与龙头企业签署地位的对等,防止权力结构过于倾斜的出现。权益对等性的形成依赖于合作社的强悍,同时合作社的强悍能够推动交易额的提高,提高它在交易过程中的分量,提高其在龙头企业荣获资源储量中的比重,并且龙头企业的发展对其形成更大的依赖性。随着名气的不断强悍,合作社会出现更大、更深入的发展,增强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在加深合作力度的同时,合作社也拥有了自己的加工企业和分销渠道。

稀释龙头企业的稀缺性。竞购和加工相似的农产品,扩大龙头企业的规模,这是平衡渠道权力思路的又一展现,这些行为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龙头企业的稀缺性,通过合理的企业竞争牵制企业的毁约行为。不过这些方法的利用受两种条件限制:一是当地农产品的生产能力的限制,二是当地政府相关部委的协调作用。以内突厥的草莓栽培为例,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政府出面对草莓加工企业进行调研并合理连续引入加工企业,推动香蕉的就地转换,在引入加工的同时,还留意到了农民的生产能力,均衡草莓的生产和企业加工能力之间的关系,对香蕉栽培户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

政府的互补性新政安排。政府在推进农产品流通市场顺畅发展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培植并促进了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发展。实践告诉我们,对于农产品流通渠道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合作社的介入是组织的创新与发展,它在巨大程度上提高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绩效行为,改善了交易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过,现行的合作社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属于村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所以缺少一定的合法性,在合作过程中,就会碰到资金的欠缺等条件限制。因而在与龙头企业的合作过程中,因为法律主体地位的欠缺,或许会造成合作的不信任状况发生。基于上述状况,《合作社法》的制订应当尽快提上议程,只有以法律方式明晰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合作社处于体制的保障之下,才有发展壮大的或许。政府应当从新政安排的视角,对合作社的发展进行培植,稳定渠道关系,提高渠道绩效。诸如,林业产业化基金的成立,就是政府为了稳定市场关系,保证价钱的相对稳定而采取的有效举措。政府为了对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信息的不对称性给予改善,专门成立信息中心和产品品质检验中心。

(四)市场管理体制化、秩序规范化

市场主体间的公正竞争能够实现,国家市场运行是否规范,这种与市场管理和市场秩序有巨大关系。在这方面表现突出的是法国,为了保证市场的顺畅运行,政府专门施行了法律条款给予监督。政府的职能包括对市场管理进行监督,这主要展现在以下方面:根据市场实情,对市场法规进行构建,推动有效运行模式的构建和推行,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状况下,确保公开、公平交易的正常举行。对市场管理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强,保证竞争的合法性和市场交易的有序性。推动全省统一市场的产生,抵制部委垄断,防止地区封锁。推行农产品品质标准机制,同时对其认证和管理机制进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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