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的李先生2009年花60多万买的房屋,高兴没多长就深陷10余年的困惑,迄今尚未代办房子产权登记手续,到底差在哪?
成因很简略,皆因开发商未向李先生出具并提供不动产统一收据。李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庭,恳求法庭责令被告开发商协助代办相关房子登记手续、支付毁约金等,据悉这事总算有了结果。
2009年6月18日,上诉李先生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被告大连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抚顺房产政策,约定:李先生订购沈阳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大连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211.07平方米的房子,房子总对价元抚顺房产政策,买受人一次性付款,出卖人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欧盘,将代办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楼市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毁约金。
李先生于协议签署当日向被告支付买房款元,2009年6月24日被告承德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开具售楼款收据。后被告向上诉发出《入住通告书》,通告上诉于2010年9月1日补办入住手续,并将房子实际交付上诉使用。截止法院辩论终结前,案涉房子未能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未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成因系被告未出具不动产统一收据给上诉。
法庭觉得,依法设立的协议,自创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己方义务。
经综合考虑并根据相关法律,据悉承德市立山区人民法庭做出二审裁定,双方于2009年6月18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被告承德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欧盘配合上诉李先生代办位于于沈阳经济开发区房子产权登记手续;驳回上诉其他仲裁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