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若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六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资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3、投标人须具备良好服务信用记录,因服务质量问题与服务医院终止合同的一律不得参加本次投标,即提供满足该项要求的承诺函。
3.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和“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查询结果页面截图】。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