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主要是指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仪器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主要是指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原则:
(一)实现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
(二)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杜绝浪费,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买;
(三)探索和建立多元化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运行模式,鼓励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用户开放,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设立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科技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由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
(二)统筹全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四)完成其他需要开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省科技厅设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仪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大仪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三)探索创新券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结合政策,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工作。
(四)组织开展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工作。
(五)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其他管理协调工作。
第六条 大仪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协调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审核管理单位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申请。
(三)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开放共享工作制度。
(四)负责省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并对省共享平台进行宣传和推广。
(五)在大仪办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协助大仪办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联合评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仪器共享与协作共用
第七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度。管理单位使用全额或部分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应当在仪器正常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共享平台发布仪器基本信息,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并及时在省共享平台上更新大型科研仪器信息。
第八条 鼓励管理单位将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通过共享平台公布,并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九条 管理单位要做好开放共享仪器的保养维护工作,保障仪器设备具有良好的运行状态和足够的对外服务时间。
第十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或者由仪器提供方将收费标准在仪器共享平台和收费地点向社会公示。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单位的共享服务收入,根据单位提供的发票、服务协议等材料进行统计。发票内容主要包括检测费、测试费、技术服务费等三类。
第四章 仪器共享服务绩效评价与补助
第十一条 大仪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在全省范围组织一次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凡使用全额或部分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单位,原则上都应参加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给予补助。鼓励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参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从功能利用率、仪器使用率、对外开放共享程度、仪器完好程度以及仪器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方面评价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
(二)从服务水平、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管理水平以及条件保障等方面评价管理单位服务情况。
第十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时间范围为上年4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
(一)管理单位按照大仪办要求填报评价材料。
(二)大仪办委托服务中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价的管理单位数量的15%。
(三)大仪办选择10%的参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开放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研仪器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等。
(四)绩效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按该单位在绩效评价时间范围内的共享服务收入的15%给予补助,每家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管理单位,按该单位共享服务年度收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补助预算列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运行维护、用户补贴及相关技术人员绩效奖励等。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对补助资金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明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管理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大型科研仪器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当年不得申请用财政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并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拟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新购单台套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需向大仪办报送《云南省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购买的必要性、绩效目标(新购仪器的利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外开放时间等)、科研工作需求程度、开放共享工作措施及有关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主要评议内容:
(一)相关科学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的必要性;
(二)拟购仪器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
(三)省内现有同类仪器的资源状况(如分布、使用情况);
(四)管理单位现有大型科研仪器的使用情况;
(五)新购仪器的技术队伍、场地等配套保障条件;
(六)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方案;
(七)购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大仪办对管理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联合评议,并按照《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评分表》打分。
第二十二条 联合评议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评价结果为“同意购置”;得分在70分以下的,评价结果为“暂缓购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评议结果是有关部门对相关预算或科研项目申请进行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议结果为暂缓购置的,如科研确有需要,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单位使用其他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参加联合评议的,经费(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同意相关预算或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9日。
附件:1.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指标表
2.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联合评议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