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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司在民事二审程序中逾期举证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并无不当(20230519)

   日期:2023-08-30 06:29: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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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司在民事二审程序中逾期举证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并无不当(202305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司惩复10号复议申请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民事二审程序中的逾期举证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丨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司惩复10号

复议申请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157号第3层。

负责人:韩钢,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2023)甘司惩2号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出,其不存在逾期举证且未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重大过失行为,并未拖延案件审理程序。请求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司惩2号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民事二审程序中的逾期举证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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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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