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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 义乌市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内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案

   日期:2023-08-30 09:42: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8    评论:0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金华市“蓝天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走航车对各地重点区域进行巡航监测发现TVOC浓度异常区域,义乌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并查处的适用《金华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修订版)》的不予处罚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6月1日,金华市“蓝天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走航车对各地重点区域进行巡航监测时,监测系统显示义乌市某点位TVOC浓度异常,并以交办单形式传达至义乌市蓝天办。2023年6月9日,义乌市执法人员排查该点位周边涉气企业,检查发现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印刷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印刷车间大门敞开。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该企业调查取证,同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发现问题后,该企业当场进行整改,关闭印刷车间大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处理结果   

该企业在印刷生产时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印刷车间大门未密闭,产生的部分有机废气通过车间大门直排外环境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金华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修订版)》,当事人现已按规定立即改正,该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义乌分局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告知。

    典型意义   

 该案为金华市“蓝天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利用走航车发现TVOC浓度异常点位,义乌分局执法人员迅速对高浓度点位周边区域进行详细排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整改到位,通过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方式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并迅速对其进行处置。同时义乌分局综合考虑该企业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及时纠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对该企业依法做出不予处罚决定,在保证执法公平正义的同时,充分体现“有温度的执法”,对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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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执法队

审核 | 孙永河

签发 | 曾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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