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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日本水产品流入,守护台商区食品安全

   日期:2023-08-30 22:39: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8    评论:0    

受国际事件影响,台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日本水产品食品安全工作,迅速采取行动,加大日本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禁日本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进入辖区内市场流通,保护广大群众饮食安全。

开展全面排查

对辖区内水产制品食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销售水产品及含有冻库的食品经营户、寿司等日料餐饮店等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进口食品相关规定,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使用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加工食品、制作餐食或进行销售(含网络销售)。共出动执法人员120余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96家。

开展重点检查

结合秋季开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第三季度督导检查工作,利用基层监管力量及村级包保干部网格化督导,进一步督促学校食堂及边缘、零散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进口原料时,务必严查相关进口食品是否有海关合格证明,是否有明显的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示的内容是否齐全,食品原产地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私自偷换包装、更改水产品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累计检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77家次,暂未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宣传引导

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通过联络群、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宣传,指导商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记录等制度。加强对市场销售、餐饮使用的水产品溯源管理。及时按规定录入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信息。提醒食品经营单位不得购进我国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守法从业,时刻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累计教育指导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00余家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者: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如有违反,不但要接受行政处罚,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

1.在购买日本进口食品时,应选择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正规商家,并妥善保存消费凭证。购买进口水产品,应选择有海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2.关注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示的内容是否齐全,留意所购食品的原产地,是否存在私自偷换包装、更改水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3.如果消费者发现有涉嫌售卖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食品的商家,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保护自身的权益。

4.多样化饮食有助于降低个人接触核污染的风险。适当增加蔬菜、水果和谷物的摄入量,平衡膳食结构,减少对海产品的过度依赖。

5.保持理性和科学的态度,通过正规渠道了解信息,不信谣、不传谣。持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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