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解析
应当首先否决B的投标;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串通投标,则应当一并否决A的投标。
B的投标文件提交了A的资格文件,无论是何原因,肯定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符合应当否决投标的法定条件,因此应当否决B的投标。
至于如何处理A的投标,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B与A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如是,应当以串通投标为由,同时否决A和B的投标;否则,应当对A的投标进行正常评审。
虽然B投标人提交了A公司的资格文件,但A投标人并不存在混装其他投标人资格文件的事实。因此,无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的串通投标情形直接认定A和B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是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列举的串通投标行为,例如B与A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则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同时否决B与A的投标。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A与B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则应当正常评审A的投标。
延伸阅读
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