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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招标项目,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共5家,然而开标时,实际到达开标现场的仅有2家,招标人遂当即决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项目因投标人不足3家而流标。”试问,开标时,到达开标现场的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人可以宣布流标吗?
【分析】
本招标项目不满足流标条件,招标人应当正常开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在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而非实际到达开标现场参与开标的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该条款强调了招标人在开标阶段的义务,主持开标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但是需注意的是,该条款仅强调招标人需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并未规定所有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也就是说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可以参加,亦可不参加。
本案,虽然到达开标现场的投标人不足3家,但是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共5家,不满足流标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正常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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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文效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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