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  履带  减速机型号  带式称重给煤机  链式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最高院:如何理解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日期:2023-08-31 00:59: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5    评论:0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房地产领域的难点问题,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1月出版。

04、如何理解和把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准确把握该条文含义,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二是中标无效。
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相关国家部委曾经先后作出有关规范性规定,应当以有关规定为准来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已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如果仍然以此为依据认定相关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因此无效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果签订施工合同时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但诉讼中按照新的规定已不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则不应以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中标无效的把握,即使诉争的建设工程并非必须进行招标,但如果发包人主动选择采取招标方式,那么就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如果招标程序中出现先定后标、串标、围标、行贿以及采取非法手段阻止、干预其他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等行为,该中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一社会公共秩序、因此也应当认定无效。

房地产相关法律服务请联系:

吴取彬律师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广场1座11层

联系电话:13817276735

邮箱:wuqubin@longanlaw.com

2023值得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

房地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动迁律师||房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分割律师||上海房产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上海房屋买卖律师||上海律师

延伸阅读(点击标题即可):

点击阅读➤民法典:房价暴涨,卖方违约只双倍返还定金还不够,还应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点击阅读➤楼市调控政策升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点击阅读➤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你所不知道的法律风险(附解决方案)

点击阅读➤ 定金交付后,不想买房了,这样也能拿回定金!!!

点击阅读➤ 二手房买卖中逾期迁出户口,究竟要支付多少违约金?!

点击阅读➤房屋买卖,你约定的20%违约金,在法院人眼里就是个“笑话”

点击阅读➤工业地产、商业地产交易中如何大幅降低税费成本?

点击阅读➤房屋买卖未过户,买受人如何排除债权人强制执行?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