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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故意拖延或拒绝签约,中标人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日期:2023-08-31 04:30: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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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附加条件,应视为招标人拒绝签约。就中标后招标人拒绝签约的法律后果,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情况

缔约过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对民事审判中部分执法不统一问题的规范意见》第4条规定:“中标后双方未签订合同时如何处理?
(1)招投标程序完成后,招标人拒绝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投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项目也未实际进行施工,此时可以考虑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2)双方不签订合同而直接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结束后双方发生争议。此时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第二种情况

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的判例,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出于可得利益损失难以界定,另一方面可能因裁判者从衡平角度考虑在合同未签订的情形下多不倾向于支持过高的损失。
盐城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除中标无效外,受损失一方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三种情况

预约合同违约-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成立和生效需以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为要件,即书面合同为本约。
中标通知书并不具备形式要件,其只是确定中标人并为双方设定需依中标通知书确定本约的义务,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成立预约合同,预约合同违约其赔偿范围多为支持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支持履行利益损失。

第四种情况

依公平原则-参照投标保证金数额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仅仅规定了中标人拒绝签约的法律后果,而未规定招标人拒绝签约的法律后果。如果赋予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而要求中标人承担举证证明自身损失的义务,显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因此,在法律规定不完善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的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招标人拒绝签约的,可参照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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