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莉玲
为引导公用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 8月底,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下称指引)。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指引明确,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共交通运输、殡葬等行业的经营者。因此指引特地列明上述行业应当重点防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风险。
指引鼓励公用企业从合规管理机构、制度体系、考核机制、文化培育和培训保障等方面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框架建设,并提出指导意见。
不仅如此,指引还提到,如果公用企业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等方式从事垄断行为,也要依照《反垄断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乱收“押金”“保证金”有垄断风险
鉴于行业特性,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一般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行业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高。因此指引点出七大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应当重点警惕的法律风险。
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商品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取最低供水、供电、供气费用、“押金”“保证金”或者规定不合理的“预付费”最低限额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海南还在这份指引文件之后附上两起典型案例为企业提供参考,其中一起案例就来自供水行业。
据悉,涉案供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诸多垄断行为,比如涉案企业借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供水之机,限定房开企业将相关工程交由自己实施建设;强制要求房开企业采购指定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部件,要求房开企业额外支付室外消防直接供水的管道建设补偿费等等。
由于涉案供水企业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定交易”“搭售”“ 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最终被处以2246.49万元罚没款。
另外,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共交通企业,指引提醒,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在办理、注销公交IC卡或者储值卡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等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做法,存在较高法律风险。
此外,近年来殡葬企业垄断现象频发,因此指引也特别谈及殡葬企业可能存在的垄断风险。
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殡葬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购买相关商品;或是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骨灰盒、祭奠用品等商品;甚至拒绝提供殡葬服务等等。
基于行政压力搞市场垄断,企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信企业,以不公平高价收取“初装费”“入网费”“设备调试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办理非必要性业务或者;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升级网络服务或者携号转网等做法,亦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指引后附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便来自电信行业。案例显示,某省多家电信运营商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下,对其各自开展的相关赠送活动的内容、额度、频次等进行了约定。
其中包括,各企业均不得采取“无预存话费”“无保底消费”或者“无在网时限”等赠送活动;赠品价值不得高于用户消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对电信运营商违反协议开展赠送的行为,其他电信运营商可以向通信管理部门申告,通信管理部门确认后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电信运营商是当地电信市场上的主要经营者,相互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各电信运营商在市场营销中对消费者给予话费、充值卡等礼品赠送,直接影响到产品最终价格,是开展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在责任认定上,电信运营商达成、实施上述协议,排除、限制了当地电信市场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具有竞争关系的电信运营商达成垄断协议,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合计约1318万元,同时督促通信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停止相关做法。
针对这类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交织的情形,指引特别强调,公用企业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从事垄断行为,如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等方式达成垄断协议等,也要依照《反垄断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指引也提到,公用企业能够证明其从事垄断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