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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法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判

   日期:2023-08-31 13:51: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9    评论:0    

受人指使加工制造医疗器械,是否触犯法律?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军受杨某杰、刘某(均已判决)指使加工制造电脑恒温蜡疗仪、中药物熏蒸机、多功能牵引床等共11台医疗器械,销售金额6万余元。

经天津津净检测计算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张某军生产、销售的该11台医疗器械不符合相关标准,属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被告人张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内黄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告人张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法判决张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内黄县法院提醒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一定要到商场等正规销售渠道购买,留好发票或购物小票,认真检查产品包装、合格证、质保书、防伪标识。切勿贪图小便宜,最终损害自身利益。当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请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

来源:内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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