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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自然资源部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日期:2023-08-31 14:49: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5    评论:0    

日前,为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强化专家业务和诚信考核监督,切实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质量,自然资源部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应于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完成

据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入选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库,以个人身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承担以下专业技术工作:1、参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2、提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技术咨询与支撑;3、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政策、文件、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修订;4、承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另外,评审专家应据实提出客观、公正、专业的技术意见及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评审专业划分为:

(一)油气矿产类:地质、物探、测井、开发、经济。

(二)固体矿产类:地质矿产、测量、物探、化探、水工环、采矿、选冶、矿产经济。其中地质矿产、物探和采矿专业按照矿种和评审业务范围又分为:地质矿产:煤炭、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煤炭资源储量核算、金属和非金属资源储量核算、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物探: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采矿: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

(三)地热矿泉水类:水工环、物探、矿产经济。

评审专家遴选入库应坚持公开透明、专业相符、能力匹配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三名以上在库专家联合推荐、专家评选、公示、公告的程序开展。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职称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历、经验;

(五)承诺服从评审工作安排,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不满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咨询以及野外现场核查工作;

(七)对超过规定年龄、专业能力强、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经本人同意,可作为特邀专家,参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领域的咨询工作。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是综合素质高、协调组织能力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评审专家。

符合评审专家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四)本人签字的申报表;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具有多项专业或专长者,最多可申报2个评审专业,其中有按矿种和业务范围划分的,不同矿种和业务范围各为1个评审专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评选环节。评选工作按照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以答辩或其他能考核申请人专业能力的方式进行。

对于评选结果为“同意入库”的申请人,定为“拟入选专家”,并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人选在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

本通知施行前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中已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证书,含矿业权评估师证书(储量估算专业)的专家,经本人同意确认后直接入库。其他专家重新履行入库程序。

评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评审及咨询事项,查阅相关资料,提出独立署名意见,对重大分歧问题可保留个人不同意见;

(二)参加培训,了解有关管理制度、技术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情况;

(三)按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因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申明后可不参加;

(五)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自愿申请退出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所承担的评审工作涉及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调查、诉讼等,应予配合;

(二)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提出独立署名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内容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符合需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

(四)对承担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

(五)学习掌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政策、标准,参加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或经其委托组织开展的有关业务培训;

(六)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应机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评审机构可采取线下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按年度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培训,及时记录评审专家参与培训的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评审专家应定期接受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一般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新入库评审专家应完成上岗培训。

部、省两级及省级之间评审专家库信息资源共享,专家可互通使用,使用方填报考核计分表。专家原则上在常住地入库,同一专家不得在多地入库,因常住地变动需调库的,可根据专家个人申请进行调库。

承担具体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应根据评审专业需求等情况随机抽取,即用即聘。

特邀专家在单独特邀专家子库中统一管理。对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问题突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可根据所需专业聘请特邀专家参加;特邀专家的选取无需经过随机抽取程序。

评审专家使用应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报告的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报告评审时,三年内与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三)参加过所审报告的编制咨询以及相关的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价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等的编制;

(四)参加过所审报告的野外验收;

(五)与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评审专家认为本人应申请回避的。

使用方应如实记录评审专家的随机选取过程及结果;对于因故不能参加的评审专家,还应记录具体原因,并按既定人数及专业再次抽取补足所需专家。

专家组组长除承担相应专业评审职责外,还应负责组织技术评审,全面听取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讨论提出专家组补充修改意见,组织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书等事项。

评审中存在影响评审通过的重大分歧意见,评审专家组经讨论不能达成一致的,评审机构向备案机关报告后,聘请专家或另请专家(组)进行研究处理,以确定最终评审结论。

评审专家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不履行评审职责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最多记至10分,期满重新记分。

依据评审专家不履行评审职责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2分、1分。

使用方应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记分表,考核实行零报告制,记分应附加佐证材料。

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年度内,累计记分达3分,告知提醒;累计记分达5分,暂停评审咨询业务一年;累计记分达10分,移出专家库,不得再次入库。

考核结果为予以告知提醒、暂停评审咨询业务、出库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考核结论(告知提醒、暂停评审咨询业务、出库)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诉,并提供申诉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按照评审工作需要和年度专家考核情况,专家库采取及时调整、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本人自愿申请退出评审专家库的;年龄超过70周岁且未被聘为特邀专家的,予以出库。

专家库在库评审专家名单应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对社会公开,按年度更新。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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