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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封装,采购人可以接收吗?

   日期:2023-08-31 15:17: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9    评论:0    







01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封装,采购人可以接收吗?

  :不可以签收,投标文件包装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案例1】

1、基本情况

   某大学教学楼消防系统进行更新改造项目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在项目开启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收了未按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接收了A供应商响应文件,投诉人提出了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19日提起了投诉。

2、投诉处理

   经查,该项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电子文件与正本密封在一个标袋中,并在标袋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经被投诉人确认,A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正、副本以及电子文件确未密封在一个标袋中,而是分别密封包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该响应文件由被投诉人签收,情况属实,该投诉事项成立。

  监管部门认为,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封装要求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

02

以过往合同履约纠纷为由,将排序第二的候选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合适吗?

  不合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案例2】

1、基本情况

   某医院2022年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 8月23日提起投诉

2、投诉处理

   经查,评审结论显示投诉人确为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环节,以与投诉人存在过往合同履行纠纷为由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对此结果发布中标公告

   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人定标做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且不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03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税收完税证明能作为依法缴纳税收凭证吗

  不能,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不属于缴纳税收的证明

【案例3】

1、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7月14日就“某学院2022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资格审查认定投诉人提供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不能参加后续评审,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

2、投诉处理

   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为:“2021年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显示内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收完税证明》,未见其他相关材料和承诺函。投诉人提交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实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不属于缴纳税收的证明。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引申

  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开出的,证明纳税人已交纳税费的完税凭证。

  (1)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2)纳税证明种类: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保税等

  (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虽然这两种证明含义上差不多,但还是有区别的,按法规要求来表述,不要画蛇添足,而且也没有注明纳税税种,导致投标人理解有误,应引起重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语言表达准确、明了,不能有歧义,让投标人、评审专家一看就明白。

04

投标文件提供的依法缴纳税收凭证不全的能通过资格审查吗?

  不能。税种有十几种,不同的企业应缴纳的税种也不一样,为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收,主要指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增值税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案例4】

1、基本情况

   2022年 6月10日投诉人就“某监狱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投诉事项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请求继续磋商被拒绝且开标异议文字提问未得到响应回复

2、投诉处理

   经查,磋商文件规定,“税收缴纳证明,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时间以税款所属日期为准、税种须同时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凭据应有税务机关或代收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或无须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投诉人磋商响应文件提交了2021年度9—11月份税收完税证明(税种涵盖增值税)、2020年度会计报表附注、2020年度利润表,未提供符合时限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凭据,也未提供免税或无须缴纳税收的证明和声明,其中会计报表附注虽载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但时间不符合上一年度时间要求。投诉人税收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无法证明其属于依法免税或无需缴纳税收的情形。

   监管部门认为原磋商小组认定投诉人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并无不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05

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样品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材料作为加分条件吗?

  :不可以。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案例5】

1、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日,投诉人就“某医院工会2022年春节、中秋国庆节慰问品招标采购项目(二次)”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企业开标现场未提供样品,原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2、投诉处理

   经查,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明确要求“根据投标单位提供样品的包装、标识、产品选型、成分等方面”进行赋分。本次评审中,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经原评标委员会确认,A供应商现场未提供样品。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A投标文件中的书面材料能充分说明产品的包装、标识、产品选型、成分等质量要求,故评审中给予了赋分。监管部门认为,样品非书面形式,需对实物进行主观判断,原评标委员会未能依据招标文件评审要素进行评审,该投诉事项成立

06

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应符合什么条件

  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的证书必须符合:一是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有行政许可;三是具有广泛性;四是对中小企业没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是应当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

【案例6】

1、基本情况

   某市采购博物馆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和商务部分评分设置不合理,对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23日提起了投诉

2、投诉事项

   技术部分评分中,要求实施团队项目负责人项具有高级项目管理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得4分,具备其中2项得2分,具备其中1项得1分。技术负责人具有测绘地理信息、博物馆、考古等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证书得2分。商务部分评分中企业资质具备“乙级测绘资质”的,得1分。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内容“文物三维数据采集扫描”、“古字画高清图像扫描”与传统测绘无必然联系,应属不同类别,本项目中的文物书画的数字化采集、图像扫描无需作业人员及企业拥有测绘资质及证书。“高级工程师”、“测绘地理信息硕士研究生(或以上)”“乙级测绘资质”,显然与文物的数字化采集拍摄、图像扫描毫无关系,采集、拍摄、扫描过程中不涉及测绘工程技术、地理信息相关内容。被投诉人就上述加分项的设立,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投诉处理

   经查,该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企业资质设置具有“乙级测绘资质”评分、实施团队设置技术负责人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证书”评分,其中测绘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相符;评分标准实施团队设置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评分,“高级工程师”专业种类较多,不是所有高级工程师都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和履行合同有关。该采购项目评分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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