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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区健身器材致业主受伤 物业管理有过失需担责

   日期:2023-08-31 18:48: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6    评论:0    



01
案情简介

谢某在其居住小区的慢步机上锻炼,因重心失衡摔倒骨折,造成十级伤残。案涉健身器材系由建设单位某城投公司购买并安装后移交给某美物业公司。案涉慢步机因长期年久失修,横梁缺失。谢某伤后共计花费医疗费21798.54元,其中谢某通过医疗保险报销14882.49元。现谢某请求:判令某美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27526.26元。
02
裁判结果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某美物业公司对健身器材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其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义务。某美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对已损坏的健身器材进行更换的义务,某美物业公司应对谢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谢某在明知慢步机横梁扶手缺损的情况下仍站上慢步机锻炼,导致重心不稳摔倒受伤,谢某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故酌定某美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0%。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小区健身器材通常系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范畴。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健身器材尽到维修、养护责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对已损坏的健身器材进行更换的义务的,应对健身器材给业主造成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拟稿:民一庭

审核:胡   风

审签:郑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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