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某美物业公司对健身器材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其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义务。某美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对已损坏的健身器材进行更换的义务,某美物业公司应对谢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谢某在明知慢步机横梁扶手缺损的情况下仍站上慢步机锻炼,导致重心不稳摔倒受伤,谢某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故酌定某美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0%。
拟稿:民一庭
审核:胡 风
审签:郑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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