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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使用小区已损坏健身器材不慎受伤,谁担责?

   日期:2023-09-07 16:42: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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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本文来源“宿迁中院”

如今,健身器材已经成为小区必备的公共设施。小区的健身器材给人们健身、休闲、娱乐提供了很多的便利,尤其是慢步机,可谓老少皆宜,给人们带来了诸多欢乐。但是看似普通的健身器材,经历了风吹雨打,年久失修下容易引发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图片源自网络

案情回顾

谢某在其居住小区的慢步机上锻炼

因重心失衡摔倒骨折

造成十级伤残

案涉健身器材系由

建设单位某城投公司购买并安装后

移交给某美物业公司

案涉慢步机因长期年久失修

横梁缺失

谢某伤后

共计花费医疗费21798.54元

其中谢某通过医疗保险报销14882.49元

现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某美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27526.26元。

裁判结果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某美物业公司对健身器材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其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义务。某美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对已损坏的健身器材进行更换的义务,某美物业公司应对谢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谢某在明知慢步机横梁扶手缺损的情况下仍站上慢步机锻炼,导致重心不稳摔倒受伤,谢某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故酌定某美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0%。

法官说法

姜 波




泗洪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小区健身器材通常系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范畴。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健身器材尽到维修、养护责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对已损坏的健身器材进行更换的义务的,应对健身器材给业主造成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小区健身器材明显存在损坏的情况下,小区业主应预期到相应危险的存在,若小区业主明知健身器材损坏仍使用,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泗洪法院


电话:025-58881176

邮箱:jszl3201@163.com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虎跃东路8号六合科创园A1栋1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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