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总部聚集、能力提升、产业升级、市场外拓、环境优化等5项行动计划,实现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大发展,形成建筑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格局,实现建筑业总产值持续高速增长,力争到2025年末建筑业产值达到2400亿元。
(一)实施总部聚集行动计划,吸引5家以上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优质总部企业或分设子企业,形成一部分新增产值。
(二)实施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实现我市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数量增长10%,增加部分既有产值。
(三)实施产业升级行动计划,形成一批以绿色建筑、智能建造为发展方向的“专精特新”企业集群,培育一部分后续产值。
(四)实施市场外拓行动计划,支撑我市各类建筑业企业开辟国内外市场,争取一部分外部产值。
(五)实施环境优化行动计划,打造公平合理、有序竞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持产值可持续增长。
二、政策措施
(一)总部聚集行动计划。
本措施所称建筑业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纳税的总部企业,对国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及总部企业在沈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上统称为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总部型建筑业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各区、县(市)政府予以认定,其认定标准和“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办公用房支持”等措施参考相关政策执行。
1.支持总部建设用地。新引进总部型建筑业企业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选址符合区域相关规划,并承诺10年不改变用途的,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可按照挂牌方式申请用地。对建筑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可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市房产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2.支持优秀人才。对2022年以来新落户的总部型建筑业企业的优秀人才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企业管理层符合沈阳市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实施范围和条件的,奖励标准按照人才贡献专项奖励相关政策执行;支持总部型建筑业企业申请自主开展初、中级职称评定。(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教育局、房产局、卫生健康委、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3.鼓励联合承建工程项目。鼓励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联合承建工程项目,支持总部型建筑业企业与其子公司快速发展。到2025年,实现产值超百亿建筑业企业增加5家。(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4.畅通资质办理。在沈经营业绩及诚信评价良好的总部型建筑业企业,通过重组、合并、设立等方式将子公司设立在我市的,且在沈子公司主要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业绩符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的,可依申请向其在沈子公司颁发与母公司资质类别相应的二级资质。同步办理审批事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认定。(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5.强化服务保障。总部型建筑业企业享受市、区“绿色通道”“直通车”服务。各地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总部型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市、区两级按照各自权限协调解决总部企业问题。各地区对总部型建筑业企业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性技术更新等投资,以及对在沈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建筑业相关奖项的,给予一定政策支持。(牵头部门:市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能力提升行动计划。
6.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可直接申请下一等级与总承包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到2025年,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企业达10家以上。(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7.鼓励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首次升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产业升级行动计划。
8.加大绿色建筑奖励支持。对新建、改造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利用我市清洁能源示范城市补贴资金,对社会投资的新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建设单位补贴。对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改造项目,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建设单位补贴。到2025年年底,建设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以上,通过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达到27项。(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房产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9.支持建筑业企业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传统建筑业企业发展建筑设计软件、流水线控制软件及智能化施工设备,分层次、分领域推进建筑业企业智能升级示范项目建设。对建筑业企业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化、数字化部品部件生产工厂和车间(建设期不超过3年),按照实际投资额度(含新设备投资或改造投资、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给予补助。建立产学研一体的协同机制,推动智能建造技术集成创新,建设国家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到2025年年底,力争实现建筑业企业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比例达到30%,全市新开工智能建造项目占新建项目比例达到15%以上。(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10.加快建筑业企业向工业化转型发展。鼓励建筑工业化企业对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等上下游企业进行整合,给予企业相应的资质审批和升级等支持。推荐拥有成套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传统装备制造、建材企业研发、生产与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相关产品和装备,相关企业可跨建筑、工业门类享有相关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给予预制部品部件物流运输、交通方面政策支持,优化超大型预制部品部件运输审批流程。支持传统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工业化、互联网、高端制造业等方面企业深度融合、跨界发展,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75%以上,商品住房成品化率达到80%以上。(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税务局、交通运输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11.加强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低碳试点城市等优势,在发挥好现有产业园区优势的基础上,建设中国(沈阳)智能建造产业园、装配式装修产业园、绿色建材产业园,不断加速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绿色建筑等企业集聚发展,加强对入园企业在税收优惠、人才引进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强智能建造场景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产品集成创新和示范应用。引导集群内企业与东北设计院和沈阳建筑大学等龙头科技研发团队合作,形成“产学研”协同模式,突破一批共性和关键性技术,推动绿色建筑、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基础共性技术及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市场化应用。(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四)市场外拓行动计划。
12.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地方优质特色建筑企业和龙头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鼓励地方建筑企业与国家级、国内其他省市的对外承包企业联合,探索利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共同参与国际、国内承包工程,通过合作的方式拓展国内外市场。(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营商局、商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13.在外埠市场设立行业组织。打造企业“走出去”的服务窗口,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设立我市建筑业协会分会,建立企业“走出去”交流联谊制度、推介对接制度,加强与相关地方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荐我市建筑企业。到2025年,力争在5个以上重点地区设立建筑业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协调、联谊、促进功能,推进我市建筑企业在外埠市场高质量发展。(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
(五)环境优化行动计划。
14.给予企业公平市场环境。凡外埠企业在沈子公司的资质条件和项目管理人员的业绩符合要求的,在承揽项目时应给予同等待遇。(牵头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5.持续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违法发包、挂靠、围标串标、未批先建、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优化市场环境。运用联合执法、电子监察、市场行为评价等手段,改进检查方式,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16.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可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银行保函(见索即付)的方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17.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立项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须在规定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18.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调整优化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划分信用评价等级,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现场管理、评先创优等的重要依据。设置评标信用评价分值,在我市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设置适当的信用分值参与评审,并将企业信用按照等级划分,实行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差异化管理,强化对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企业承建项目监管。(牵头部门:市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推动落实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房产局、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局、科技局、商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
(二)强化目标考核。市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地区及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三)加大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扎根落户。
(四)争取试点先行。向住建部、省住建厅争取建筑业转型升级试点,在企业资质管理、项目承发包、造价形成机制、工程制造方式等方面创新突破,先行先试。
(五)强化资金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5号)精神,市、区县(市)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奖励资金从政府专项中统筹解决,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条款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进落实。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