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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重点关注的若干问题

   日期:2023-10-15 00:32: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7    评论:0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重点关注的若干问题

     分享的是李剑研究员(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处处长)带来的新分类标准实施中重点关注的若干问题》

(一)全面系统理解和认识分类标准及其配套规范

(二)新分类标准是对老分类标准的继承与发展
1.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划分(目标、任务和内容没有实质变化)。
2.探明、控制、推断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评价的做法和标准没有改变。
3.以可行性评价为手段,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经济性的做法没有改变。
4.储量的经济性没有改变。

关于附录A(资料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类型
附录A属资料性附录,主要是为了阐述标准正文中固体矿产资源包括的范围、类型划分以及部分不太常用的术语,便于全面系统地理解固体矿产资源的内涵。需注意:
• 政府与企业、资本市场在矿产资源内涵的要求方面存在差异。考虑到政府与企业、资本市场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目的不同,政府关注的是中长期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企业和资本市场关注的是中短期矿产资源潜力和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
 与国际对比时应注意:2020分类标准中固体矿产资源按照查明与否分为查明矿产资源和潜在矿产资源,主要用于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与1999分类标准的一致,比矿产储量公开报告国际委员会( CRIRSCO) 分类体系的矿产资源( Mineral Resource)内涵广,后者为企业和资本市场关注的对象,对应我国2020分类标准中的资源量。

(三)新老分类标准资源储量类型的对应关系

从定义角度,存在以下对应关系:

注意:

1. 表中潜在矿产资源、尚难利用矿产资源不属于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范畴
2. 表中1999年分类标准的“111” 、“121”可采储量对应2020年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未考虑转换因素的可靠程度。实践中应根据转换因素的可靠程度合理调整对应关系。

资源量、基础储量、储量术语内涵辨析

注:新老分类标准资源量的内涵不同;从本质上讲,基础储量应归属资源量;储量是现行分类中探明、控制资源量以及老分类中经济基础储量中可经济采出的部分

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

如何正确理解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文件提出的对应关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提出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如下侧表格所示。与从定义角度提出的对应关系不同,如何理解?

1.文件未要求数据转换中强制执行给出的新老分类对应关系。建议不要机械地理解为新老分类的资源量等同。
2.文件提出,基建矿山根据矿山设计,生产矿山(停产矿山)根据矿山生产实际等情况,对下发的转换结果进行调整,填写调整说明,进行签字(盖章)确认。调整就是通过评价下发结果中是否存在与新分类标准和生产实际不符的情形,对其进行修正。
3.调整后,如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与下发的转换数据存在重大变化的要编储量核实报告。没有重大变化的,在矿山储量数据转换结果调整说明中说明变化的原因和依据。
(四)估算资源量应注意的问题

工业指标论证应注意的事项:
(1)详查和勘探阶段原则上应按照《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技 术要求》(DZ/T 0339-2020)论证制订矿床工业指标。
(2)煤炭以及其他矿种规范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煤的最小可采厚度进行论证,但必要时可对煤洗选性能及开采深度进行论证。
(3)作为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工业指标的采用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4)无论是勘查阶段,还是采矿阶段编制核实报告时,与最近一次经评审备案的报告比较,采用的工业指标发生变化或与生产实际不符时,应论证工业指标;无需重新论证工业指标的,应简述工业指标的合理性
2、处理好资源量和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的关系是有效实施新分类标准的关键,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论证工业指标,开展概略研究,严格区分资源量和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提交资源量为“预期可经济开采的固体矿产资源”
(2)正确区分尚难利用矿产资源与各类设计保护矿柱(煤柱)。
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的范围通常包括:不能预期经济开采的品位低(包括低品位矿)、埋深大,开采技术条件复杂、难选冶的资源,硫分超过3%的煤炭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地压覆的矿产资源,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政策关闭、闭坑矿山残留的矿产资源等。
3.推断资源量能否设计利用?
考虑到供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有相当一部分推断资源量可经矿山地质工作加密升级为控制、探明资源量,今后将作为矿山开发利用的对象并转换为储量,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矿山初步设计等为合理确定矿山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可按照采矿设计规范要求,合理利用推断资源量,参与设计可采储量估算
4. 如何处理低品位矿?低品位矿如何归类?
单工程矿样截取时低品位样品的处理。《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规程》有相关规定,打破了92公告“穿鞋带帽”的束缚, 提出“在保证加权平均品位大于最低工业品位的前提下,当矿体边部低于最低工业品位高于边界品位的样品较多时,应结合矿体地质特征截取适量样品”。这一规定意味着,工业矿上下边部的低品位矿(零星分散)在保证加权平均品位大于最低工业品位的前提下,也应圈入矿体,计入资源量。
零星分布的低品位矿(块段) 处理。《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有规定“对夹在工业矿体中厚度不大、分布零星又不影响工业矿体圈定的低品位矿,或对夹在低品位矿种厚度不大、分布零星难以分采的工业矿,均不单独圈出”。
矿床中低品位矿的处理。若低品位矿可一并采出利用的,应按资源量估算,归为资源量管理;若低品位矿不能采出利用的,只作描述,不做估算和归类。如果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生产实际存在大规模利用低品位矿的,应重新论证工业指标。
5、建设项目压覆和矿山闭坑残留矿产资源在提交报告时如何归类?
闭坑矿山残留的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属尚难利用矿产资源,不存在资源量、储量,但为了保留原有矿产资源信息,按闭坑前原有资源量类型单独统计,作为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管理。如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编制压覆评估报告时,按原资源量类型归类。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经审批后,应作为尚难利用矿产资源单独统计。
6、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如何处理不能预期经济开采的低品位矿、埋深大等尚难利用矿产资源?
若矿业权范围内除存在资源量外,还存在不能预期经济开采的低品位矿、埋深大、开采技术条件复杂、难选冶的资源, 以及硫分超过3%的煤炭资源等,在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时,报告相关章节应描述该类资源的地质特征,但资源储量估算章节不单独提交此类资源的数量,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不应包括此类资源的赋存范围。
7. 各类保护矿(煤)柱如何归类?
沿用以往做法,各类保护矿(煤)柱归为设计损失,是资源量的一部分,如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城镇、文化古迹、村庄等地面建(构)筑物,以及河道、水库、水源地等保护矿(煤)柱量;煤炭矿井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量, 露天煤矿各边帮下煤柱、河道煤柱量。上述矿(煤)柱量最终应通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等界定。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 若仅开展了矿产勘查概略研究,也应根据实测的“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城镇、文化古迹、村庄等地面建(构)筑物,以及河道、水库、水源地”等事实压覆的范围,规范估算压覆资源量,并计入资源量总量,但需单独统计说明。绘制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矿业权范围叠合图时, 事实压覆的范围应标注在图中。
8.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类型和勘查阶段如何对应?
新分类标准在2.3普查、2.4详查、2.5勘探的定义中明确:普查阶段可估算推断资源量;详查阶段可估算 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勘探阶段可估算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
矿产资源勘查阶段(以详查为例)与地质可靠程度定义的比较
详查:矿产资源勘查的中级阶段,通过有效勘查手段、系统取样工程和试验研究,基本查明矿床地质特征、矿石加工选冶性能以及开采技术条件开展概略研究,估算推断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提出可供勘探的范围;也可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估算储量,作出是否具有经济价值的评价。
地质可靠程度:矿体空间分布、形态、产状、矿石质量等地质特征的连续性及品位连续性的可靠程度。
勘查阶段对勘查区整体,地质可靠程度对局部矿体、块段。
9.资源量类型划分只依据地质可靠程度,那么开采技术条件和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等起什么作用?
开采技术条件和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程度是勘查阶段的重要研究内容,是判断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处于何种勘查阶段的重要评价依据,勘查阶段与资源量类型划分存在明显对应关系,新分类标准明确普查阶段估算推断资源量, 详查阶段估算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例如,开采技术条件或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程度无法满足勘探阶段要求时,即使勘查控制程度达到了勘探阶段要求,此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勘查阶段最高只能定为详查,资源量类型只能划分为控制资源量和或推断资源量。
10.推断资源量能否外推潜在矿产资源?
在“新分类标准”及其配套的规范中没有相应规定。如果外推,应根据成矿规律和物探、化探等信息外推为潜在矿产资源,但潜在矿产资源不能计入“资源量”,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不估算潜在矿产资源的量。
11.提交的资源量能否合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分述各类型资源量。用于判断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评价资源量比例和累计查明资源量时, 资源量可以合计。

12.如何理解“预期可经济开采”中的“预期”?怎么判断预期可经济开采的固体矿产资源?
从时间序列上讲,“预期”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的整个周期,不是指报告资源量当时。“预期”表达的是对未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预测,不是证实。至少应通过概略研究,结合工业指标论证工作判断是否属于预期可经济开采的固体矿产资源。

13.部分难选矿,如未开展可选性试验,或开展了可选性试验,也不能确定其可选性,可否提交资源量?

《矿产勘查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程度要求》(DZ∕T 0340-2020)规定了各勘查阶段应达到的试验研究程度。难选矿不开展可选性试验,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概略研究无法说明其是否为预期可经济开采,因此,不能提交资源量。开展了可选性试验,但也不能说明其是否为预期可经济开采时,亦不能提交资源量。
14.如何理解总则规定的确定勘查类型的“三条线”原则?
“三条线原则”只适用Ⅰ、Ⅱ类型矿体圈连,不适用Ⅲ类型矿体。如某一矿体确定为Ⅱ类型,Ⅱ类型的基本勘查工程 间距即圈定控制资源量的勘查工间距为120m×80m,那么至少应能以120m线距连续布置3条勘查线,每条线上至少有2个钻孔连续见矿,否则,不能确定为Ⅱ类型。

示例 不满足“三条线”原则的情形

15、为什么要求“内检样品从基本分析或组合分析样品的粗副样中抽取”?

样品的化学分析由样品的制备和分析两个环节组成,随着分析技术的进步,样品的分析精度已有很大提高,样品的分析误差,已不是化学分析结果误差的主要来源。样品化学分析结果的误差主要来源有采样误差和样品的制备误差。采样误差只能通过严格采样过程来解决,由采样规范规定,而样品的制备误差,则是检查化学分析结果精度的重要环节。
2020年总则将内检范围扩展到粗副样,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实际工作中要切实按要求执行。

16.供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报告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及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程度如何把握?

对于探转采的详查报告,《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要求“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及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程度应满足矿山建设设计要求”。《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矿产勘查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程度要求》也都有相应要求。
(五)估算储量应注意的问题

1.如何估算储量?
当前,依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等,以设计利用的探明资源量和(或)控制资源量为基础,结合推荐的或实际的采矿方案、采矿工艺流程扣除各类设计损失、采矿损失后得到的可经济采出的部分。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山,估算储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实际回采率指标,经分析论述后估算储量。
估算储量的步骤
×以生产矿山保有探明+控制资源量(甚至有的带上推断资源量)乘以经验系数——采区回采率估算储量。
√首先应识别区分资源量和尚难利用矿产资源,再区分哪些资源量可以转储量,哪些资源量不能转。能转储量的,根据有关矿山设计,先扣除设计损失等非开采损失,再乘以经验系数——采区回 采率估算储量。

2.储量是否包括贫化物质(混入的废石和低品位矿)?

在提交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估算储量时不将贫化物质纳入储量,即不包括圈矿时应 剔除的夹石和矿山开采中可能混入的矿体顶底板围岩 等。
3、推断资源量是否可以转换为储量?
新分类标准已明确只有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 可按要求转换储量,在提交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 储量报告中,推断资源量不应转换为储量。

4.申请评审备案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估算储量?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时,勘查阶段不提交储量,只评审备案资源量;矿山建设生产阶段应提交储量且评审备案储量。
5.三级矿量和资源储量的关系?
因三级矿量包含或多或少的采矿损失, 因此,不宜对应储量;应视地质可靠程度,对应探明、控制、推断资源量。

6.如何理解“与之相当的技术经济评价”,时效性如何把握?

在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时,如果勘查阶段拟提交储量,应以勘查结果为基础,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论证资源量转换为储量的可行性并估算储量;矿山建设阶段,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初步设计为依据;矿山正常生产阶段,以最近一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初步设计为基础,充分考虑最新的矿山排产计划。已停产矿山(超过3年),需重新开展技术经济论证作为提交储量的依据。
7.转换因素在资源量转换储量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票否决。如政策、法律等,导致资源量不能转换为储量, 甚至资源量也不成立。
□提高总投资或总成本费用。如开采方式,露天、地下开采转换的储量不同;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程度的不同;基础设施条件完备程度影响投资、经济性;市场需求决定了矿产品的销售途径;社区(矿地和谐、宗教等)和政策(产业政 策、环保政策)的影响也至关重要。
研究和评价各转换因素能否满足资源量转换为储量的需要,满足程度如何,应由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应解决的。
(六)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核减
资源量和储量应分别进行核减。
年初保有资源量-当年开采量(又称采出量)-当年损失量+勘查增减量+重算增减量-审批压覆量=年末保有资源量。
年初保有储量-当年开采量+勘查增减量+重算增减量-审批压覆量=年末保有储量。
其中开采量(原地的)不等同于产量(入矿车的),开采量不包括采矿过程中可能混入的顶底板围岩、矿体内大于夹石剔除厚度的贫化物质。

(七)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时如何估算保有资源量、保有储量和相应损失量?

原则上,在估算损失量之前,应充分利用矿山地质工作( 含基建勘探、生产勘探以及经常性、专门性矿山地质工作等) 资料,先对最近一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圈定的矿体进行重新圈定,重新估算资源量,按现行标准重新划分资源量类型,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等最新技术经济评价资料,结合矿山排产计划估算开采量和损失量。矿山保有资源量由采用矿山地质工作资料重新估算的资源量扣除开采量和损失量得到。估算保有储量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除考虑采空区空间范围内开采量和损失量外,还应考虑设计开采境界内采空区空间范围外的各类损失量。

(八)同时提交资源量和储量时,资源量与储量的关系是包含还是并列关系?

同时提交资源量和储量时,以资源量包含储量的关系进行表达,即转换为储量的那部分资源量应包含在资源量中,且应说明转换为储量的那部分资源量的数量、质量和分布范围。
例:金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如下叙述 探明资源量矿石量XX万吨,Au金属量XX吨(kg),Au品位 XX g/ t, 其中证实储量矿石量XX万吨, Au金属量XX吨(kg),Au品位XX g/t;可信储量……。控制资源量……

(九)新分类标准实施后资源储量规模如何划分?

仍然沿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的叫法,但以合计后的资源量作为规模划分的依据。

(十)新分类标准实施后资源储量类型有无编码?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20)提出“在地质勘查报告的附图、附表中,资源量和储量可采用编码表示:推断资源量为TD、控制资源量为KZ、探明资源量为TM、可信储量为KX、证实储量为ZS”。
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要点
1.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确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方向和框架,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简化归并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事项等内容。需要注意的事项: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 评审备案范围:涉及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以及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 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2.2020年5月1日以来,出台实施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 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等60余项国标和行标。2022年11月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山资源储量管理规范、矿山地质工作规范等标准。正在走送 审、报批程序的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范、压覆矿产资源估算规范、煤炭与煤层气综合勘查规范、固体矿产勘查采样规范等。

3.2020年5月1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明确了与行政相对人相关的评审备案程序和管理要求。

4.2020年6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 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评审专家的职责与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评审备案审查工作。
5. 2021年5月,出版《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解读300问》汇集 了34项固体矿产、11项油气矿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00个常见问 题及其解答。

6.2022年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 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 需要关注: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该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或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7.2021年5月10日《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7号)提出,指导地勘单位更好发展,建立健全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地质勘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地质勘查活动。

(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地质勘查管理政策,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在已有地勘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框架下,因地制宜制修订地方标准,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2) 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规范检查程序,加强信用惩戒,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为地勘行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指导督促地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 2021年5月26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具体有:

建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 行业自律 地质勘查行业学会、协会会员管理

  • 社会监督

  •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的内容:遵守有关地质勘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质量和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信息公示情况、地质勘查活动投诉举报等其他事项。

  • 专项检查

  • 异常名录

  •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示

云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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