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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盗取国家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3-10-27 03:00: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6    评论:0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矿产资源管理良好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动中,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互助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私采滥挖、盗取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能开采。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生态恢复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以矿山恢复治理、地质灾害治理、规模化养殖、种植、工程建设等项目名义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六)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类情形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储存、运输、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严禁为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对明知是非法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确需动用石料、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农业、水利、土地整理、矿山修复、道路修建、管线施工等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省、市、县政府审批手续,否则按非法生产、非法开采从严查处;工程施工中开采出的砂石料、粘土等矿产资源,除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砂石料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外运销售,否则按非法采矿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涉及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拆除清理相关建筑物及设备,疏散相关从业人员;对拒不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查处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过程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村(社)党员干部参与非法勘查开采,纵容、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勘查开采者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过程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严重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林)用地、以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八、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非法盗采行为的,积极进行举报。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举报、受理电话:110;互助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举报、受理电话:0972-5920348

九、受理举报单位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隐私。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            互助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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