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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峰市小米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3-10-31 00:13: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45    评论:0    

公告

关于《赤峰市小米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赤峰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赤峰市小米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李慧丽

  联系电话:0476-8820221(传真)

  电子邮箱:cfrdfgw@163.com

  通讯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1号市党政综合楼D529室

  邮编:024000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赤峰市小米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根据赤峰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小米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谷子育种、种植、收储,小米加工、运输销售、科技研发、品牌建设、文化宣传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小米产业发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品牌引领、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产业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小米产业经济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调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小米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建立促进小米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和示范带动机制,制定小米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将小米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牧、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米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小米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赤峰市小米文化和品牌宣传普及。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小米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谷子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组织开展谷子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对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品种的谷子种质资源予以提纯复壮和重点保护。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良种繁育体系,根据地理气候条件和谷子生长特点,合理布局建设谷子良种繁育基地。

第八条 市、旗县区种子科研机构应当加强谷子育种研究,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育种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引进优质谷子种质资源。禁止非法引进种质资源和侵权培育品种。

第九条 生产主体应当种植适合本地的优良品种。

第十条 鼓励生产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合作经营、家庭农场等方式,发展谷子规模化种植。

第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生产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建设谷子标准化生产基地。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种植技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发展绿色集约化种植。

生产主体应当减少化学肥料和农药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 从事小米加工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加工过程中不得非法添加影响小米产品质量的物质。

第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小米质量追溯制度。利用自治区农产品信息大数据平台,完善辖区内小米质量追溯信息,鼓励生产经营者建立质量二维码,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四条 生产主体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其产地、投入品使用、生长期、单产、收获时间、加工、包装、贮存、运输情况;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小米经营记录,如实记载小米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生产、经营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主体应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产品品质,积极申请绿色、有机、名特优新等优质特色农产品认证。

第十六条 从事小米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 鼓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小米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先进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标准化基地建设、产品质量提升、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品牌打造,流通体系、产地市场和交易中心建设,以及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小米种植区域的土壤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技术研发,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研发先进种植技术和智能化装备,推广和转化科技成果,延长产业链条,发展精深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二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谷子仓储设施建设,综合运用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收储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物流配送、快速检测、连锁经营、网络营销、现代会展等小米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小米品牌建设与保护制度机制,加强区域公共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米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蒙”字标认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核准注册、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等授权使用,强化品牌宣传推介,增强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设立政策性保险等方式对谷子种植主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农牧、发改、交通等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谷子种子繁育、种植,小米加工、储运等标准体系,推广全产业链标准的实施。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中介机构等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小米文化挖掘、整理和传播,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支持小米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绿色餐饮、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小米产业的生态、文化和非农价值。

第二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小米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维持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促进小米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提升。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小米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水行政、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升防灾减灾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从事小米产业发展促进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权利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权利人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赤峰市小米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赤峰市小米产业发展现状和需求,制定本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1月-2023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农牧、市场监管及农牧科研机构先后赴敖汉旗等4个谷子主产区实地考察调研,充分听取种植户、加工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5月24日至6月1日,考察组先后赴国内已经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山西、广东等四省市考察学习,并组织起草人员认真研学上述地区出台关于小米产业发展保护的法律法规,详细了解立法背景、产业现状、发展方向、政策建议以及法律实施情况。2023年5月,市人大将《赤峰小米保护条例》更改为《赤峰市小米产业保护促进条例》。结合调研内容,2023年6月,市农牧局组织起草了《赤峰市小米产业保护促进条例》,市司法局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和修改,于6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31个单位5条修改意见。8月16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前,市司法局建议将《赤峰市小米产业保护促进条例》更改为《赤峰市小米产业发展促进条例》;会上,听取了立法专家的意见建议,共收到7条修改意见。9月1日,市农牧局结合社会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条例(初稿),并经局党组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5章、31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部分。

  (一)“总则”部分,共6条。明确了《赤峰市小米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起草出台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谷子育种、种植、收储,小米加工、运输销售、科技研发、品牌建设、文化宣传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小米产业发展促进中应承担的职责以及建立推动小米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二)“生产经营和管理”部分,共10条。主要是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在谷子种质资源保护、培育优良品种、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鼓励规模化种植、小米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过程管理、全程质量追溯控制、优质农产品认证等方面应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谷子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健全良种繁育体系;育种单位和个人依法引进优质谷子种质资源,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生产主体应当种植适合本地的优良品种。鼓励生产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合作经营、家庭农场等方式,发展谷子规模化种植;生产经营主体应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产品品质。从事小米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三)“支持和保障”部分,共12条。主要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在鼓励设立小米产业发展基金、小米产地环境监测、种植加工、品牌化发展、标准化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及小米生态文化的挖掘整理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主要是,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小米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先进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标准化基地建设、产品质量提升等。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小米种植区域的土壤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鼓励技术研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米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蒙”字标认证、地理标志产品核准注册、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等授权使用。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设立政策性保险等方式对谷子种植主体给予支持。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

  (四)“法律责任”部分,共2条。明确了对从事小米产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等有关人员违法情况作出相关法律责任追究。

  (五)“附则”部分,共1条。规定条例施行时间。

监制:张建阁

审核:刘静静、张磊
编辑:刘港
来源:赤峰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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