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举证照片要求
举证照片拍摄要求: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
1.图斑全景照片 1-2 张。照片应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
2.局部近景照片 1-3 张。照片应能具体说明图斑实地利用现状,
特别是对图斑地类与图斑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的区域,应拍摄局部近景照片,对影像特征与图斑地类明显一致的可不拍摄局部近景照片;
3.利用特征照片 1 张。拍摄建筑物内部照片;对全景和近景照片不能反映种植作物情况的,可拍摄种植作物的近距离照片;
4.拍摄拆除复垦前后对比照片,参照物要一致,能客观反映拆除复垦前后地块现状变化。
1.1立案处理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1.2立案处理整改到位标准:(1)违法行为停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到位;(2)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已移送纪委监委;(3)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已移送司法机关;(4)对无证勘查开采现场达到“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并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2.1非立案处理条件:经核查,虽判定为违法图斑,但不具备立案条件(如找不到违法主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超出法定追诉期限的),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打击整治的,可作为非立案处理。非立案处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经本单位会议会审通过和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2.非立案处理到位标准:非法勘查开采现场无相关设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人员、毁闭井硐(三不留一毁闭),并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处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对于无法查证违法勘查开采销售凭证或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不得仅凭询问笔录确定违法开采量或违法所得,应当聘请具有测绘及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采空区进行勘测并出具《动用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由当地物价鉴证机构出具《物价认证报告》,来确定违法采出矿产品价值。对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经责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存在经责令退回后第二次又越界的)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越界采出矿产品价值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应当吊销采矿许可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嫌自然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要求,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入刑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包括以下情形: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超过10万元的;非法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金、钨、锡、锑、稀土等),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超过5万元;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自然资源部执法局《矿产卫片执法图斑填报指南(试行)》![](https://img.taotu.cn/ssd/ssd4/56/2023-11-02/56_9d01ad229f653ce404042c9a37876c7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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