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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工作内容

   日期:2023-11-07 18:53: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2    评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规定:“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确定压覆范围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范围的规定

为保障项目安全,铁路、公路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和矿山开采活动之间的安全距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需要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二)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部门,在实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过程中,有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如:

  • 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确定,涉及露天开采的应遵循相关行业规定,无行业规定或行业规定小于300米的,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300米;涉及地下开采的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确定压覆范围。

  • 浙江省:安全范围依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灌溉用水库项目最高洪水位以内等规定确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论证确定,不论证的,按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推 300 米确定。

(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从科学的角度,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时,应对压覆范围进行科学、严格论证,不能简单、机械地以规定距离确定压覆范围。在进行实际评估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类型、压覆的矿种和开采方式、开采条件等具体情况,参考不同的技术规范要求。如:

  • 对于露天开采的矿产,应参考《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等;

  • 对于地下开采的矿产,应参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等。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工作内容

一、矿权查询

随着项目进度的不断调整以及沿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实施,需要不定期的开展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二、资料收集

在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工作实践中,矿业权往往需要系统收集多份勘查、开发利用成果,因此需要系统的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勘查实施单位或矿业权人处收集成果资料及开发利用方案,为尽可能的避免或较少压覆资源量提供依据。

三、范围确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在实践过程中,常见的范围确定包括:评估范围、保护范围、压覆范围、影响范围、补偿范围等。

四、矿业权协议签订

以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由评估单位作为技术配合,与矿业权人签订矿业权协议,内容一般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范围如①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纳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②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等。

五、压覆报告编制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周边矿产资源的赋存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压覆报告的编制工作。压矿报告的内容包括确定压覆矿床的矿种、压覆地类、面积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质量、数量、经济价值、矿业权归属情况及储量计算方法及评估结论。压矿报告载明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直接关乎压覆矿产资源赔偿/补偿金额。

六、评审备案

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项目技术文件和申请函,按要求提交各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的阶段。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有关规定,办理评审备案的主要事项如下:

①材料清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②评审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备案;

③评审方式:会议审查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

④评审费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⑤评审时间: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备案;

⑥审查结果:形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情况。

 

七、项目报批

在报告通过审查,按要求完成备案后,需要建设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由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审批,出具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意见,有效期一般为2~3年。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具体根据当地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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