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专场招聘会时间:
11月22日(周三)14:30—17:00
招聘地点:
成都理工大学芙蓉餐厅二楼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招聘大厅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成立于1958年6月,1999年7月由原国土资源部划归安徽省管理,2000年3月,局行政管理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原省国土资源厅,事业主体独立运行,业务归口原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并更名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省地矿局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下辖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副厅级)和9个公益一类地勘单位、11个公益二类地勘单位,分驻11个地市。全局现有职工1.6万余人,其中,在职职工6200余人、离退休职工1万余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0余人;先后涌现出以常印佛、赵文津等6位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为代表的一大批各类人才,1人获李四光奖、1人获黄汲清奖、2人获得“金锤奖”,是国家地质类奖项“大满贯”的省局。先后入选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7支,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11人,在职正高级职称人员13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49人、省政府特殊津贴4人。拥有6支国家功勋地质队,1个全国地质勘查先进单位,5家全国文明单位,10家全省文明单位,1位全国道德模范,1位“大国工匠”年度人物,4位全国劳模,5位“中国好人”。
自成立以来,省地矿局勇于开拓创新,科技成果持续涌现。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国家自然科学三等奖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各类奖项400余项。长江中下游铜硫金银资源重大发现、长江中下游成矿带成矿远景区划研究、安徽沿江地区铜金多金属成矿预测研究、大别山地区超高压变质带研究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大别山地区发现变质榴辉岩中的微粒金刚石属世界首例,发现“羟硅磷灰石”新矿物,填补了我国矿物学上的一项空白。近年来,先后建设安徽省电法勘探实验室、安徽省深部钻探技术及应用实验室等4个实验室,安徽省勘查技术院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安徽省地质调查院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等4个院士工作站,自然资源部覆盖区深部资源勘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一般工业固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等6个工程中心。先后成立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安徽地质数据与应用中心、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安徽空间遥感数据处理中心和14个市域高分中心、3个县级高分中心,支撑建设全省首家市级北斗中心—芜湖市北斗中心。依托平台建设,在科技创新、转型发展等方面取得突破。在勘查技术方法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方面,成功“定制+研发”了5000m新型钻机,创造了国产小口径绳索取心钻探纪录,对推动我国深部钻探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物探、实验测试、遥感等处于业内领先水平,城市高干扰背景下地热资源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厚覆盖层下有色金属多种物探方法耦合定位技术、露采非金属矿山智能化综合管控技术入列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2022年版)》。“十三五”以来,先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项,二等奖9项。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
安徽省地质调查院
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安徽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院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地质勘查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类、测绘地理信息类、物化探类等,详见附件各单位岗位计划表。
统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主,本科毕业生为辅。
(一)报名
校园招聘采取现场投递简历的方式进行。
(二)资格审核
应聘人员应将个人简历、毕业生推荐表、成绩单、在校获奖证书等一同递交招聘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各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招聘岗位条件、岗位空缺情况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核,择优筛选简历、现场面谈,研究确定入围面试考核人员。
(三)面试
面试主要考核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面试共3道题,不超过15分钟,面试设最低分数线为70分,在设岗范围内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签约人员。
(四)签约
拟签约人员,经审查相关信息后,签订就业协议。
1.通过校园招聘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毕业生,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取得省直事业单位编制。
2.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需知:
(1)需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24年7月);
(2)需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3)需考核合格。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4)没有按时毕业、没有取得毕业生证书和学位证书、体检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接收,签订的就业协议自然终止。
(5)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回避要求或应聘者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或解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