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条件
在我市主导产业及县区特色产业范围内,发展态势良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近3年认定投资额较大的市重特大产业项目;
2.近5年有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项目;
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
4.在行业领域内具有引领作用、先进研发水平或作出突出贡献。
(一)各县区、园区及市有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企业名单;
(三)具有人才举荐资格的企业,举荐符合条件的人才;
(四)按照“谁推荐、谁把关”原则,由各县区、园区及市有关部门对企业举荐的人才进行考察把关;
(五)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举荐人才名单并进行公示,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志审阅。
(一)每年每家企业举荐人才数不超过企业职工(缴纳社保)总数的1%,最多5人。企业职工数不到100人的,可举荐1人。
(二)企业的人才举荐资格一般为3年,同时建立动态研判机制,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对不宜作为人才举荐企业的,取消举荐资格,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人才,停止享受人才政策。
(三)其他未尽事项,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