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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政策解读(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全面推开

   日期:2023-11-20 10:38: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4    评论:0    


矿业权出让方式是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矿业权市场化配置程度的高低,是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在矿业领域的体现,也反映了政府部门对矿产资源的认知程度和管理理念。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矿产资源法》以来,我国矿业权在出让方式上大概历经了从无偿行政审批,到以有偿行政审批为主、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为辅,再到以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为主、协议出让和行政审批为辅的三个阶段的变化。上述三个阶段的变化贯穿了两条主线,即从行政主导到市场竞争,从无偿审批到有偿取得。

(一)无偿行政审批方式出让

根据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制度。其重要背景是当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几乎没有社会民营资本进入勘查开采领域。在制度设计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基本流程是,国有地勘单位依照国家统一安排开展找矿工作,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勘查资金由国家统一供给,找矿成果全部上缴国家,再由国有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

所以在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之前,并不存在矿产资源有偿取得的概念,矿业权的取得全部通过申请方式获得行政机关审批。其表现形式是国有地勘单位依法登记,以及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允许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实质是地质矿产管理机关通过行政审批行为,对矿产资源进行统一配置。

必须指出的是,为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交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事实上,在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的演变过程中,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是一以贯之的,发生变化的是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及是否支付对价。

(二)有偿行政审批出让为主,竞争性方式出让为辅

由于实行矿业权无偿取得,矿产资源完全由行政权进行配置,矿业权人在开采过程中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和以竞争方式出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矿业投资的升温,单纯以批准申请的方式授予矿业权,既不能体现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调动矿业投资的积极性,不少地方开始探索开展了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的尝试。根据地方的实践经验成果,2000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以下简称309号文),规定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在已有招标出让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拍卖的出让方式。

未来已来,将至已至。矿业权全面竞争性出让终于全面落地,既让我们为多年改革探索成果而感到欣喜,同时又对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有了更多期待。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让我们相信科学、相信规律、相信常识,共同努力构建我国矿政管理和矿业行业的健康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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