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抓好《推动浙江省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等文件的贯彻落实,依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经信消费〔2023〕193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根据省经信厅工作布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遴选对象
以浙产道地药材为主要原料,遴选心脑血管疾病用药、肿瘤用药、妇科用药、清热解毒用药、骨伤用药、儿童用药、保健用药等优势领域的中药大品种20个左右。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饮片后期视情组织开展遴选工作。
02
申报企业条件
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资质或相应生产资质;
3.产品可通过数字化平台进行全流程质量追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3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四个一级指标(道地性、引领性、先进性、应用性)和十个二级指标,总分为100分,一票否决项(1个二级指标)(附件1)。
04
遴选工作程序
1.企业申报
企业申报需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企业具备数字化平台质量追溯能力等),申报企业及佐证材料(附件3)。原则上每家企业(以集团口径)申报不超过3个品种。申报企业将产品的相关资料提交至所在县(市、区)经信局。
2.初审推荐
由各县(市、区)经信局协助通知并汇总收集申报材料,并将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市经信局。各市经信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并按照推荐顺序填写“浙产中药”产业品牌推荐表(附件4),并将推荐表盖章件、企业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厅。
3.数据汇总
省级部门工作组人员和专家,汇总各地级市的上报材料。
4.专家评审
专家组根据遴选标准和各地级市初审结果,综合讨论并形成“浙产中药”产业品牌推荐意见。
5.部门会商
省经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当年“浙产中药”产业品牌推荐名单。
6.社会公示
在省级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浙产中药”产业品牌名单,公示期一周,并再次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
7.公布名单
省级部门联合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名单。
8.结果应用
依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经信消费〔2023〕193号),对遴选的中成药品牌予以相应支持。
请符合条件并意向申报的企业于11月27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提交至区经信局,并需提供电子版。
联系人:
区经信局经济运行科 李竞菁
89515951
省经信厅消费品处 陈贵钱
18358135589
附件:
1.“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评价指标表
2.指标释义
3.“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企业申请表
4.“浙产中药”产业品牌遴选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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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支持:经济运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