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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11-28 18:02: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7    评论:0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接报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等工作,自然资源咨询、信访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主体]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对本自治区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违法行为定义]本办法所指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等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工作原则]举报奖励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若核查处理部门因其他原因,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出资奖励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举报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金发放主体。

第六条[经费来源]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奖励条件]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详细地址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二)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发现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八条[不予受理情形]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

(三)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九条[真实性要求]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禁止性规定]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排除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是负有自然资源特定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的;

(二)举报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已被受理或者已被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行政案件已结的涉法涉诉事项;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举报途径及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信函、电话等方式举报。

第十三条[奖励标准]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经查证涉及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涉及耕地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经查证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多种地类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二)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查证为露天开采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地下开采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经查证既有露天开采也有地下开采的,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

(三)对及时发现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非立案”处理的举报线索,经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核实,即使不涉及罚款金额的,也可以按照最低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另行给予举报奖励3万元。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实施规则]举报奖励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三)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核查不属实的,不予以奖励;部分属实的,只奖励核查结果与举报事项一致部分。

第十五条[奖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和发放要求]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的各级负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若核查处理部门依据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由受理部门发放奖金的,奖金具体数额应征求受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领奖要求]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单位及职务信息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形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发放举报奖励金额的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通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匿名举报奖励要求]匿名举报人有奖励需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及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十八条[奖励异议的处理]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举报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责核查举报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申请复核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从被告知复核结果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作纪律]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若举报人为本《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人员且主动申请奖励资金的,若奖励资金已发放,应予以收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完善有关制度]各地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参照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有奖举报办法,建立有奖举报受理、认定、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强化举报奖励工作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切实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23年7月6日,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争取建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举报奖励,2023年8月29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和加强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同时,参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办法(暂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区自然资源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编制目的

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保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打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分为总则、奖励范围、举报途径及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大章节共22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奖励的范围。为进一步提升举报违法线索的有效性,使举报违法切实成为自然资源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确保举报奖励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在《奖励办法》第七条中明确了,奖励资金只针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发现、未查处且核查后属实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问题线索。

二是奖励的标准。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经查证涉及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涉及耕地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经查证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多种地类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举报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查证为露天开采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地下开采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经查证既有露天开采也有地下开采的,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对及时发现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非立案”处理的举报线索,经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核实,即使不涉及罚款金额的,也可以按照最低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另行给予举报奖励3万元。

三是奖金发放的主体。举报奖励主体原则上按照“谁主管、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当前全区基层自然资源部门多数尚未制定相关奖励办法、大部分未专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预算、财政资金普遍吃紧等现状,《奖励办法》第五条明确了“若核查处理部门因其他原因,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出资奖励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举报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金发放主体”,即厅本级受理事项可根据各地申请由厅本级发放,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是领取举报奖金流程。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单位及职务信息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形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发放举报奖励金额的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通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需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及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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