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黔 0381 破 8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12月13日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1月28日向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通讯地址:贵州省赤水市复兴镇工业园区。联系人:冉崇明,联系电话:17785800408;冷寒梅,联系电话:18188026312)。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向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贵州省赤水市金钗石斛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受债权人委托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委托代理人与债权人系夫妻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的,应提供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为债权人员工的,应提供工作证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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