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融资租赁的应用场景是:融资租赁公司出钱购买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付费使用。融资租赁涉及三方主体,即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设备等产品销售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而向出卖人购买设备等,以供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这项金融业务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为承租人提供了银行信贷之外的融资便利,解决了承租人的资金压力,同时将租赁物的价值转换变得更加灵活。
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于1952年在美国成立。融资租赁现已成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创新型租赁模式,分离所有权和使用权由不同民事主体享有,解决了大额资金难融资的问题,对产业升级、设备销售与购买提供了便利。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呈现出针对具体行业发展的趋势,如:民用航空器、船舶、工程机械设备等。中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是1981年4月8日成立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日本欧力士株式会社共同组建。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3年10月9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经笔者查阅资料,发现该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公开资料并未显示该公司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该公司实际上是经历破产程序而注销公司登记,受理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2013年1月6日法院公告该民事裁定书。市场主体被吊销无非有以下几种原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情节严重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情节严重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在法律上是一种行政处罚,当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依法作出吊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企业须依法清算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方能正式将企业归于消灭。在此之前,企业虽被吊销但仍然属于存续状态,企业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股东仅在出自不足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否则仅承担清算责任。从时间线上看,1979年7月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现已被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废止)拉开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序幕。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兼具金融和贸易双重职能的业务模式(融资租赁)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基于当时我国企业对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的需求碰上缺少外汇资金的现状,东方租赁公司结合外贸、金融、海关、外汇、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向企业提供融资和代办进口的服务。公司成立之初,随着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讲座、研讨和宣传,消除了市场的疑虑,终于拿下第一份融资租赁业务——北京东风电视机厂引进电动叉车。自此,东方租赁公司打开了市场认知,并在政府方面的推介下,公司业务量持增长势头。公司成立十周年时,股东分红445万美元,上缴所得税651.7万美元,积累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851.8万美元。(数据源自:《中国外资》,1998年.S1期)计划经济时期的公司经营局限于政府计划项目,有点受限于“长官示意项目”或一些“官方决策项目”,这是导致逾期租金的关键原因。紧接着,受国际金融市场汇率急剧波动、政府职能转变及当时相关法律不完备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的业务因承租人的严重欠租而导致本息难收的局面。公司难以抵抗风险,一步步走向流动资金不足的经营窘境,致使公司对相关外国银行的贷款无力偿还,“连锁债务危机”为最终破产的结局埋下伏笔。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的发展需要市场活跃和经济腾飞的大环境,也需要行业自身成长,还需要懂行业的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