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国际工程合同中的争议避免与裁决委员会(Dispute Avoidance/Adjudication Board, DAAB)制度,作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范本的核心争议解决机制,旨在通过中立专家在工程期间及时解决争议,避免争议升级至仲裁或诉讼。相比之下,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关于专家辅助人及争议评审专家参考性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内地方性行业规范,旨在为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和专家辅助人提供收费参考。本文将从DAAB制度的视角,逐条评述《标准》的内容,分析其异同、优势与不足,并结合国际实践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条 专家辅助人收费标准的评述
《标准》第一条规定,专家辅助人出庭提供意见而不出具报告收费3万元,出庭并提供书面报告收费5万元(不含差旅费),具体报酬由协商确定。
与DAAB制度的对比分析在DAAB制度中,专家(即DAAB成员)的收费通常基于时间成本(如每日费率或小时费率),而非固定费用。DAAB成员的任命需经双方同意,其报酬由业主和承包商按比例分摊,费用结构透明且强调中立性。相比之下,《标准》的固定收费模式虽简化了协商过程,但可能缺乏灵活性:
收费合理性:固定费用可能无法体现案件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的差异。在DAAB中,复杂争议可能涉及多次听证和大量文件审查,按时间收费更能反映专家投入。
中立性影响:DAAB成员的费用由双方分摊,有助于保障中立性;而《标准》中专家辅助人由单方委托付费,可能引发对专家倾向性的质疑。
国际实践参考:国际工程中,DAAB成员的日费率通常在2000-5000美元之间,具体取决于项目规模和专家资历。固定收费模式虽可降低小额争议成本,但可能抑制专家投入积极性。
改进建议建议《标准》增加弹性收费机制,例如:
深层思考专家辅助人在国内诉讼中常被视为“当事人助手”,其角色与DAAB成员的中立裁决者定位存在本质差异。因此,收费模式需匹配其职能:若专家辅助人仅提供单方意见,固定费用或可接受;若其需承担类似DAAB的调解职能,则应采用更中立的收费结构。此外,差旅费另计可能增加偏远地区项目的成本,建议纳入基准费用或设置上限。
第二条 评审专家报酬的评述
《标准》第二条规定,评审专家费用不低于3万元,争议金额较高时可参照律师收费标准按比例分段累计(如10万元以下收6-7%,1000万元以上收1-2%)。
与DAAB制度的对比分析DAAB成员的报酬通常不按争议金额比例收取,而是基于时间成本或固定月薪,以避免利益冲突。按比例收费可能导致专家在争议金额较高的案件中获益更多,从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国际工程中,DAAB的费用结构强调“预防争议”,而非“争议金额挂钩”。
利益冲突风险:按比例收费可能使专家倾向于扩大争议金额或作出对高额争议有利的裁决,违背中立原则。DAAB制度通过独立薪酬设计规避此类风险。
成本可预测性:DAAB的定期报酬模式(如按月支付)有助于双方预算管理;而《标准》的比例收费可能导致费用波动,增加不确定性。
行业适应性:国内建设工程争议金额常高达数亿元,按比例收费可能使专家费用畸高,增加当事人负担。例如,1亿元争议按1%收费达100万元,远超国际DAAB成员平均收入。
改进建议
限制比例收费的适用范围,建议仅用于争议金额低于500万元的案件;
引入“封顶机制”,避免费用过高;
借鉴DAAB的混合收费模式(如“固定月费+争议处理附加费”),平衡可预测性与公平性。
深层思考按比例收费源于律师服务模式,但评审专家的角色更接近仲裁员而非代理人。国内行业需明确专家定位:若其为中立裁判者,则应脱离比例收费;若其为咨询角色,则可保留弹性收费。此外,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直接套用可能忽视工程争议的专业特殊性,建议行业协会制定独立费率指南。
第三条 费用协议与税收合规的评述
《标准》第三条要求专家费用通过委任协议明确,并提供合法票据、依法纳税。
与DAAB制度的对比分析DAAB制度中,专家报酬条款通常在争议裁决协议(DAA)中详细规定,包括支付方式、货币种类及税费责任。国际工程普遍要求DAAB成员独立申报税务,但税费常由委托方承担或包含在报酬中。《标准》强调票据和税收合规,符合国内财务监管要求,但可能增加跨境争议的复杂性:
协议规范性:DAAB协议需符合FIDIC合同通用条款,而《标准》仅提供“参考性”指引,缺乏强制约束力,可能导致条款约定不明。
跨境适用性:国际工程涉及多国税务问题,DAAB成员常通过国际机构(如国际商会)管理报酬;《标准》仅针对国内场景,未涉及外汇支付或跨境税务处理。
改进建议
制定标准化委任协议模板,明确支付节点、违约金及争议解决方式;
为涉外工程增加税务指引,例如明确增值税、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责任;
借鉴DAAB制度,要求专家签署“独立性声明”作为协议附件,强化职业道德约束。
深层思考票据和税务要求虽保障了财务合规,但可能使专家回避个人收款,转而通过机构委托以规避风险。国内实践中,专家常以“咨询费”名义收款,模糊了劳务与经营所得的界限。行业协会应协同税务部门明确分类,避免专家面临税务争议。
第四条 登记费与机构管理的评述
《标准》第四条规定,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可向当事人收取每件5000元登记费,用于专家培训和日常管理。
与DAAB制度的对比分析在DAAB制度中,机构管理费通常包含在专家报酬中或由双方另行分摊,但较少单独列为“登记费”。国际机构如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DRC)或国际商会(ICC)可能收取案件管理费,但费用透明且用于程序支持。相比之下,《标准》的登记费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费用合理性:5000元登记费在中小争议中占比过高,可能抑制当事人使用评审机制。DAAB制度中,管理费常按比例收取或由机构资助。
使用透明度:费用需“接受审计和监督”,但缺乏具体公开机制。国际实践中,机构常定期公布费用报告以增强公信力。
职能重叠:协会兼具推荐专家、收费和培训职能,可能引发垄断质疑。DAAB成员通常由双方从国际专家库中选定,避免单一机构控制。
改进建议
按争议金额设置阶梯式登记费,减轻小额争议负担;
公开费用使用详情,如培训支出、专家名单更新等;
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他推荐机构,促进市场竞争。
深层思考登记费制度反映了国内行业自治的特点,但可能变相增加争议解决成本。若协会能将费用用于构建公开专家数据库或标准化培训体系,则能提升行业专业性。然而,需防范“以费养人”的官僚化倾向,避免偏离服务初衷。
第五条 杂费分摊与代收代管的评述
《标准》第五条规定,听证场地、打印、差旅费等由当事人分摊,可由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代收代管。
与DAAB制度的对比分析DAAB制度中,杂费通常由双方直接支付或通过工程师/业主代付,较少由机构代管。国际实践强调费用分摊的即时性和透明性,例如差旅费凭票据实报实销。代收代管模式虽便于管理,但可能引发问题:
资金安全风险:协会代管资金若无独立监管,可能挪用或延迟结算。DAAB制度中,费用常由双方共管账户支付。
效率问题:代收代管增加审批环节,可能延误听证进程。国际工程中,专家可直接预订服务并由双方事后分摊。
跨境不便:涉外案件的差旅费涉及货币兑换,协会代管可能增加汇率损失。
改进建议
设立专项托管账户,定期公示收支明细;
简化报销流程,允许专家预支费用;
对于国际争议,允许以外币结算并参照国际差旅标准。
深层思考代收代管模式体现了国内行业管理的“家长式”思维,虽利于控制成本,但可能削弱当事人自主权。在DAAB制度中,费用分摊的自主性有助于培养当事人的合作意识。国内行业可逐步过渡到“协会监督、双方直接支付”模式,以提升效率。
第六条 标准调整机制的评述
《标准》第六条规定,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调整,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与DAAB制度的对比分析DAAB的收费原则通常由FIDIC合同范本或国际机构指南统一规定,调整需经过全球行业协商,程序严谨且周期较长。《标准》的调整机制灵活,但存在随意性风险:
稳定性不足:频繁调整可能影响当事人预期,不利于长期项目。DAAB制度通过固定费率或通胀指数化增强可预测性。
透明度要求:调整过程未明确公众参与或征求意见环节,可能脱离市场实际。国际实践中,费率调整常通过公开咨询完成。
改进建议
建立定期审查机制(如每三年一次),结合通胀率和行业调研进行调整;
调整前公开草案并征集意见,避免闭门决策;
设置过渡期,确保已签约项目适用旧标准。
深层思考国内行业标准调整的灵活性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快速响应市场变化,也可能因行业利益主导而失去中立性。借鉴DAAB的制度化调整模式,可增强《标准》的权威性和国际认可度。
第七条 解释权归属的评述
《标准》第七条规定,解释权归协会法务专业委员会。
与DAAB制度的对比分析在DAAB制度中,解释权通常归属于合同条款的发布机构(如FIDIC),或由仲裁庭在争议中裁定。单一机构垄断解释权可能引发争议:
利益冲突:协会同时负责专家推荐、收费管理和标准解释,可能作出对自身有利的解释。
国际兼容性:涉外工程中,当事人可能质疑地方性机构的解释权,更倾向于国际中立机构。
改进建议
设立独立委员会(含法律、工程及国际专家)共同行使解释权;
发布解释案例库,增强标准适用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明确解释争议可提交仲裁,避免协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深层思考解释权归属问题本质上是行业自治与司法监督的平衡。国内行业规范常通过行政化手段管理,而国际工程更依赖契约精神和第三方仲裁。随着“一带一路”项目增多,浙江省的收费标准可能被涉外工程参考,因此解释机制需与国际接轨,增强公信力。
结论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的《标准》是国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机制市场化的重要探索,其固定收费、比例分级及机构管理模式适应了国内工程市场的需求。然而,相较于国际工程DAAB制度,《标准》在专家中立性、费用合理性、程序透明度及国际兼容性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建议行业协会借鉴DAAB的独立薪酬、定期审查及多边参与机制,优化收费结构,强化监管公开,并逐步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争议评审体系,以服务于更广阔的工程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