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部分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放射治疗、康复、精神治疗、麻醉、妇科、眼科、口腔、血液系统、呼吸系统、耳鼻喉、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体被系统、美容整形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放射治疗等15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
附件1-15所列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各市医保局要加快落实立项指南价格项目,对照省级基准价,结合当地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地区人力成本、医疗服务能力、基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与跨省周边地市也要保持相对协同。
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自觉接受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9号)同步废止。使用说明:
1.美容整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条件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按规定及时向本地区医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2.“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所列“设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设备、器具及固定资产投入。
3.“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具体的加/减收标准(加/减收率或加/减收金额)由医疗机构自主合理制定;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相应的加/减收水平后,据实收费。
4.“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5.“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滑石粉、标签、中单、护(尿)垫、棉球、棉签、纱布(垫)、治疗护理盘(包)、治疗巾(单)、手术巾(单)、手术包、注射器、可复用的操作器具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6.价格构成中所称“穿刺”为主项操作涉及的必要穿刺技术,价格构成中的穿刺操作不可收取相关费用;独立穿刺项目可按相应治疗价格项目收取。
7.涉及“包括……”“…… 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
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是经山东省卫健委同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在山东省卫健委、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等的指导下,主要开展:行业自律、规范执业、标准制定、业务培训、调查研究、整形美容行业的法律咨询、消费纠纷和解等。山东省民营整形美容协会以传播美丽、传递快乐为使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协会能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普法:解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减少会员违法或违规损失;
(二)赠送单位会员专享礼包(含运营管理、眼整形、鼻整形、自体脂肪、瘢痕、线雕、注射培训、咨询师培训等,量化分级范本,咨询规范化白皮书、文饰规范化诊疗、纠纷处理流程等);(三)提供法律咨询、消费教育宣传、消费纠纷和解、业务培训和讲座等消费者维权方面的服务,消费警示和红黑榜发布等;(四)提供有关整形美容机构市场、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五)组织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整形美容技术交流会、产品展览会,推广先进技术和优秀产品;(六)组织举办整形美容业务培训和咨询师规范化培训等,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会员享受特别优惠;(七)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权益,开展行业调研,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八)在协会官方微信号、视频号、抖音号等协会平台宣传会员先进事迹等;(九)组织制定行业团体标准、量化分级、信用评价等,为会员提供规范诊疗、规范服务指导;(十)成立各专业分会、修复基地等,会员可以更专业地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