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个几年前的旧闻,但依然有警示意义。转载如下——
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5月在横峰县财富广场6-1-17室开设了一家XX口腔诊所,执法人员经过对经营场所拍照、制作现场笔录以及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了解到当事人的收费标准自开业以来一直按市场行情自主定价,从未在经营场所对收费标准进行过公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医疗机构执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属主体资格合法;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五、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本机构提供的服务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因当事人上述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不大,金额小,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我局依法于2021年6月8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检查事实表示并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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