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大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品质安全法》,实现了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桌子的全过程监管。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内涵丰富,突出源头整治,加强关口前移;突出全程管控,加强系统治理;突出科学管理,加强社会共治;突出橙色优质,加强品质提高;突出从严监管,加强压实责任,建立农产品品质安全各方责任、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订、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举措百姓网农产品交易,加强对非法行为的罚款力度等。
一、突出源头整治,加强关口前移
源头把控是农产品品质管控最关键、成本最低的举措。只有从源头开始把关,建立农产品品质安全风险检测评估,科学严防风险隐患,就能确保农产品品质安全。
1.建立风险检测和风险评估机制。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明确国家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风险检测机制,规定国务院林业农村经理部委必须制订国家农产品品质安全风险检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品质安全风险检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农村经理部委应该根据国家农产品品质安全风险检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品质安全风险检测推行方案,并报国务院林业农村经理部委备案。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村经理部委负责组织推行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品质安全风险检测。明晰国家推行农产品品质风险评估机制,赋于国务院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委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职责,确立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模式,明晰了风险评估学者执委会的学科领域。
2.明晰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范围。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进一步明晰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入品品质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农产品关键成份指标等要求;与宰杀家禽有关的检测细则;其他与农产品品质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确保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苛施行。起草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农产品品质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委、行业商会等的意见,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应该按照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品质安全的还要,及时修订。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由渔业农村经理部委商有关部委加强推行。
3.建立农产品产地检测与评价机制。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明确国家推行建立农产品产地检测机制,规定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村经理部委必须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委起草农产品产地检测计划,增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明晰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经理部委必须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委根据保障农产品品质安全的要求,按照农产品品种特征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根据根系污染预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严禁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严禁生产区域养殖、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完善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则倾倒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或则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渔业生产用水和用作农药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加强林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机制。渔业投入品是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品质安全,包括化肥、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为把好农产品品质安全源头关,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必须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渔业投入品,避免对农产品产地导致污染。化肥、肥料、农用薄膜等渔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旧物。
二、突出全程管控,加强系统治理
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桌子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加强农产品品质安全法制保障。
1.将农民列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将农民列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充分结合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对农民服务与监管并重,明晰规定林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必须为农民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验技术服务。农民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安全负责。鼓励和支持农民销售农产品时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村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商会等必须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农产品品质安全控制机制,强化自律管理。
2.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机制。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明确提出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机制。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安全溯源的重要载体,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根据等信息。合格证机制是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品质安全可溯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承诺达标合格证机制,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竞购农产品的单位或则个人,必须根据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志附加在销售的农产品上,承诺不使用禁用的肥料、兽药及其他缩聚物且使用的常规肥料、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确立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村经理部委必须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增强日常监督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机制的推行,有促使降低监管部委的工作负担,培植和提高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诚信理念和责任意识,还有促使增加交易费用。
3.推进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管理。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是采集记录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加强全过程农产品品质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举措。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纳入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目录的农产品推行追溯管理。国务院林业农村经理部委必须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委构建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协作模式。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管理方法和溯源目录由国务院林业农村经理部委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委起草。国家鼓励具有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现代信息技术方式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4.新增冷链货运品质安全规定。为强化农产品冷链货运的生产经营者的品质安全责任,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货运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有关农产品冷链货运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制度,保障冷链货运农产品畅通高效、安全方便,扩大高质量市场供给。从事农产品冷链货运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增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安全控制,执行对冷链货运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测检验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品质安全。
5.新增网路农产品品质安全销售要求。近些年来,线上销售方式成为众多产品进军之地,农产品也不例外。网上销售的农产品同样还要严苛的监管来保障产品质量。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路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必须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苛落实品质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品质安全标准。网路平台经营者必须依法推进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三、突出科学管理,加强社会共治
科学管理是针对传统的经验管理而提出的,其核心要义在于建立科学的品质安全管理方式,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确保农产品品质安全情势平缓向好。
1.强化农产品品质安全信用机制建设。当前,我国农产品品质安全信用机制还不完善,一些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淡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投入品、非法添加使用禁用物质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委应该强化农产品品质安全信用机制建设,构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罚款等信息,加强农产品品质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实践阐明,加强农产品品质安全信用机制建设,是加强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只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渔业“转模式、调结构”的急切须要,有促使增加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有促使发挥市场调控作用,有促使提高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管效能。
2.新闻媒体应该积极举办义县慈善知识宣传。农产品品质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推动者、传播者和促进者,早已成为农产品品质安全社会共治中的重要力量。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新闻媒体必须举行农产品品质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品质安全知识的慈善宣传,对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品质安全的宣传报导必须真实、公正。举行农产品品质安全的慈善宣传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在农产品品质安全方面应承当的两项重要社会职责。
3.行业商会必须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品质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安装工程,不仅政府和监管部委要强化监管外,还须要企业、社会组织、农户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参与农产品品质安全社会共治。农产品行业商会作为与农产品品质工作联系紧密的社会组织,必须在农产品品质安全社会共治中充分发挥作用。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村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商会等必须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农产品品质安全控制机制,强化自律管理。
4.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积极提供农产品检验技术服务。农产品品质安全检查是保证农产品品质安全的主要技术支撑,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在提升农产品品质安全水平方面发挥着关键和核心作用。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必须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品质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轮训。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举办农产品品质安全轮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品质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则委托检查机构对农产品品质安全进行检查;经测试不符合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必须及时采取管控举措,且不得销售。林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必须为农民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验技术服务。
5.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投诉举报机制。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参与保障农产品品质安全,鼓励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着重打造农产品品质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消费者商会和其他单位或则个人对农产品品质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遵守本法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投诉举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村经理部委应该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必须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委职责的,必须移交有权处理的部委并书面通告投诉举报人。
6.增设农产品品质安全行政约谈机制。行政约谈是一种柔性的而非强制的行政方式。农产品品质安全行政约谈是将民主、协商、服务等观念引进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管领域的一种展现。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品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举措清除的,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村经理部委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则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该立刻采取举措,进行整改,去除隐患。对农产品品质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7.新增农产品品质安全突发风波应急预案。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突发风波应急预案,才能有效防治、积极规避农产品品质安全突发风波,增加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产品品质安全突发风波的害处,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百姓网农产品交易,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林业农村经理部委必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起草国家农产品品质安全突发风波应急预案,并与国家乳品安全车祸应急预案相衔接。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品质安全突发风波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品质安全突发风波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品质安全车祸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控制举措,及时向所在地各镇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农村等部委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必须根据农产品品质安全突发风波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委。发生重大农产品品质安全车祸时,根据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品质安全车祸,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四、突出橙色优质,加强品质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动林业红色发展,大力开发蓝色优质农产品,白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持续降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产品红色天然无公害的高质量要求。
1.鼓励和支持生产白色优质农产品。“十四五”时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红色变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林业发展步入加速推动红色变革的新阶段。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与时俱进,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红色优质农产品这一概念,强调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白色优质农产品,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鼓励和支持采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辅以白色生产技术和全程品质控制技术。优良品种是农小麦荣获高产高效的基础和源泉,是林业生产上台阶的金锁匙,而选用白色生产技术和全程品质控制技术,是加强农产品品质安全源头整治的重要保障。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辅以白色生产技术和全程品质控制技术,生产白色优质农产品,推行分等分级,增加农产品质量,造就农产品品牌。
3.推进物理标识农产品保护。农产品物理标识,指标示农产品来始于特定地域,产品质量和相关特性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诱因,并以地域名称赞助的特有农产品标识。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农产品品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品质标识。严禁冒充农产品品质标识。国家推进物理标识农产品保护和管理。强化农产品物理标识保护,有助于保护产地环境,建立红色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品牌影响,在推动山村特色产业发展,提高村民收入,弘扬传统农耕文明,推动扶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加强林业标准化示范建设,缓解生产条件。加强林业标准化示范建设,培植一批示范,树立一批榜样,使先进经验可学习、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农产品品质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举措,强化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林业标准化示范建设,缓解农产品的生产条件。举行渔业标准化示范建设,可以提高示范单位的自律性和能动性,有效节省整治费用。
五、突出从严监管,加强压实责任
根据乳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乳品安全法的衔接,整体提升了各种非法行为的罚款力度。
1.指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该承当农产品品质安全的第一责任。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既是产下来的只是管下来的。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这次更改农产品品质安全法,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安全负责”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规定,意在逐步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2.整体提升罚款额度,提高“拘留”处罚方式。根据“最严肃的罚款”要求,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整体提升了各种非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对规模以上主体和个体农民的罚款力度进行了一定的辨别,设置不同的罚款升幅。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渔业投入品或则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富含国家严禁使用的肥料、兽药或则其他缩聚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则身世不明的植物及其产品,非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总值总额不足一亿元的,并处十亿元以上十五亿元以下罚金,总值总额一亿元以上的,并处总额总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金;对农民,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注销许可证,并可以由经侦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经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押。
3.加强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落实农产品品质安全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衔接工作模式,是依法严惩农产品品质安全违规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制保障。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委发觉农产品品质安全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该及时将案件移交经侦机关。对移交的案件,经侦机关必须及时初审;觉得有犯罪事实还要追究民事责任的,应该立案侦察。经侦机关对依法不须要追究民事责任但必须予以行政罚款的,应该及时将案件移交林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委,有关部委应该依法处理。经侦机关商请林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委提供检测推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委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4.压实基层监管责任。农产品品质安全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新《农产品品质安全法》压实基层监管责任,增加基层监管能力,明晰各镇政府必须落实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委做好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立农产品品质安全信息职员作机制。这种规定对提高各镇监管能力、夯实基层农产品品质安全工作基础具备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各地推进各镇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部“菜筐子”产品生产大县的各镇都明晰了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管机构。渔业农村部在全省深化各镇农产品品质安全网格化管理,现在已落实各镇监管人员7.6千人、村级协管员42千人。
作者|青海省政法管理党员大学徐景波
来源|美国乳品安全报
初审|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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