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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期:2023-02-23 11:19: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28    评论:0    
核心提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识、农产品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四十三条。第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经营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产地准出制度。

重磅消息

新制订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品质安全细则》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会议第六次大会于2016年1月18日表决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第二十二次大会于2016年5月26日批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执委会第三十四次大会于2016年5月31日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即将实施。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产品品质安全细则》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志、农产品经营、监督检测、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四十三条。下边,你们可以跟小编一上去学习一下《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品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品质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湖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品质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产品,是指在渔业活动中荣获的、供人饮用的动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细则所称渔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栽培、养殖、采摘、捕捞等渔业活动,也包括设施渔业、生物安装工程等现代渔业活动。

本细则所称动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渔业活动中直接斩获的粮油、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蜜蜂产品等动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擦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物理性质的产品。

本细则所称渔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则添加的物质,包括农小麦种籽、种家禽、水产苗种、水生动动物自交、农药、肥料、激素、兽药、渔药、饲料和草料添加剂、农用薄膜、植保机械、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第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经营和渔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以及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农产品品质安全施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农产品品质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品质安全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测试及技术推广服务机制,强化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对各镇和有关部委的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测、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产品品质安全负责;村(居)民执委会必须搭载农产品品质安全专(兼)职监管员,负责做好农产品品质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对农产品品质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农产品品质安全主体责任人。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委负责农产品踏入批发、零售市场或则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品质安全监督管理,渔业投入品的品质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家畜宰杀环节、生鲜乳竞购环节品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乳品药械监督管理部委负责饮用农产品步入市场或则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

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农产品品质安全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农产品品质安全工作资金,并根据适度下降的原则,列入曾经财政决算,重点适于监管、执法、抽样、检测、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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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委必须在各镇成立抽调机构,搭载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主要承当农产品品质安全知识轮训、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推广、生产环节品质安全日常督察、监管举措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农产品品质安全的宣传教育农产品货品质量要求,普及农产品品质安全知识。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种养大户等必须强化自身管理和诚信建设,为其成员或则社员提供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等方面服务指导。

新闻媒体应该积极举办农产品品质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慈善宣传。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农产品品质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嘉奖、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委应该强化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抗生素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严禁生产区、畜禽饲养生产禁养、限养、适养区,及时整治、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在自治县境内成立工矿企业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必须有渔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行政部委必须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市区农产品生产区域、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污水排放区及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和肥料使用状况检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环境变化动态。

检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必须通过学者论证。

第十一条严禁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水、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产品生产者和专业化病害害防控组织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及其他渔业投入品包装物。

规模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将生产和经营中形成的污水、废物、病死家畜和水产品、畜禽尿液等及时清运或则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三章渔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渔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的渔业投入品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相应资质;

(二)有与其经营的渔业投入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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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与其经营的渔业投入品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举措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的渔业投入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中的营业场所不得经营乳品、农产品、日杂用具等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商品。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委必须加大对林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确立林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和“黑名单”制度;组织对林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检;增强对林业投入品经营者、使用者的轮训。

第十四条确立、健全肥料经营处方机制,推行肥料经营告知机制。

肥料经营者必须安排有关技术人员为肥料订购者出具处方单,并告知肥料的名称、防治对象、使用范围、用法药量、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信息。

严禁以附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和过期肥料产品。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委必须及时发布国家严禁使用的渔业投入品目录。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肥料、兽药、渔药;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化肥、兽药、渔药。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必须遵循渔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则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域,确立林业投入品集贸区,加强林业投入品连锁经营,统一配送。推行专业化病害害防控合作组织,对病害害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行对含氯、低残留肥料、生物肥料、兽药以及有助于缓解渔业生产环境的渔业投入品推行补助机制。组织财政、农业等相关部委,通过投标形式确定补助的产品品种和补助方法。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志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委应该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细则,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强化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建设林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

农产品生产相关技术推广机构和科研教育机构必须加大对农产品生产者品质安全知识和技能的轮训。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严苛执行农产品的品质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细则。

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施用有机农药,推广沼液综合运用、测土配方浇水及生态种植方式等实用技术。支持动动物优良品种的选育、更新和推广。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中严禁下述行为:

(一)使用国家严禁、淘汰或剧毒、高毒、高残留肥料等渔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林业投入品;

(三)将人服药品适于植物;

(四)使用肥料或则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使用害处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擦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

(七)法律法规严禁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和种养大户应该推行农产品生产、流向记录,如实记载转让农产品的名称、数量、时间、流向等内容;其记录保存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应该推行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品质安全检查机制,搭载肥料残留检验仪举行自律性测试或则委托农产品品质安全检查机构进行品质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经测试合格的农产品,销售时必须附具合格证明;经测试不合格的农产品由生产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则收缴。

鼓励种养(殖)户自行或则委托农产品品质安全检查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品质安全检查。

测试记录保存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荣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乳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物理标识产品专用标识的单位或则个人予以奖励。

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乳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物理标识的单位或则个人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识。

第五章农产品经营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推行市场准入、产地准出体制。

凡在本县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随附产地证明和检测(检疫)合格证;没有产地证明和检测(检疫)合格证的,应当抽查合格就能销售。村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除外。鼓励村民自种自养的农产品步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种养大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在运销农产品盛产地时必须具有标准化生产记录(储存于生产主体)并随附农产品自检或则委托检测合格证和产地证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乳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必须随附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乳品、有机农产品证书打印件、产品自检或则委托检测(检疫)合格证并包装(鲜活家禽、水产品除外)。无包装的必须标示。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商场(商店)、配送中心、仓储单位、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创办者,必须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灭菌;

(二)在固定铺位悬挂标识牌,与入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署农产品品质安全合同,明晰品质安全责任;

(三)查验入场销售的农产品检测检疫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其他合格证明;查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乳品、有机农产品证书打印件及其包装、标识;

(四)搭载农产品品质检查设备与测试人员或则委托农产品品质安全检查机构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验检查;

(五)对经测试不符合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必须要求销售者立刻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部委。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品质安全负责,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执行进货检测初验机制,查验检测、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志;

(二)确立农产品进货记录清册,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模式、进货时间及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内容;

(三)定期检测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除酸败的农产品;

(四)发觉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品质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品质量要求,必须立刻停止销售,及商报告所在地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发觉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存在害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必须立刻通告经销商停止销售和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收缴。

第二十八条货运农产品托运人、承运人必须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乳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打印件或则标准化生产记录、标识牌、产地证明和检测(检疫)合格证托运、承运。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货运。

储存农产品必须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则设施,保持该场所的环境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有相应的杀菌、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污水、存放垃圾和废旧物的设备或设施。

第六章监督检测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依法成立动动物检测检疫、检测站(点),主要负责农产品运离产地的品质安全检测检疫和测量。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生产、调运农产品时,必须申报关疫,主动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委在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中,有权采取下述举措: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测;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品质安全的有关状况;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品质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依法扣押、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或则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适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渔业投入品;

(五)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检测时可以步入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商场)、专卖店(点)进行抽样;

(六)依法取缔遵守农产品品质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委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选用国家规定的迅速检查方式对农产品进行抽验测试。

进行抽样检测时必须订购抽取的样品。对抽样检验结果阐明或许不符合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必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得选用迅速检查方式。抽样检验结果确定不符合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罚款依照。

第三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行农产品来源和品质安全信息可溯源机制,便于查询农产品生产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委应该推行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记录生产经营许可、日常监督检测、违法行为整治等状况,依法向社会发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提高监督检测频次,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将有关状况通报投资经理部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和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部委未履行农产品品质安全职责,未及时清除农产品品质安全隐患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各镇人民政府和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部委必须采取举措,对农产品品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状况和整改状况列入年末工作考评内容。

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农产品品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举措清除的,自治县林业行政部委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则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应该采取举措,进行整改,去除隐患。责任约谈状况和整改状况计入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自治县必须制订农产品品质安全应急预案,推行建立应急处置体系。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该推行农产品品质安全有奖举报机制,发布举报形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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