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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为逐步推进林业部展馆管理工作,加快林业展馆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推动林业会展经济健康发展,使渔业会展工作更好地适应现代林业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农业部展馆工作管理方法》(农市发〔2014〕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农业部展馆工作管理方法》印发大家,请依照执行。
渔业部
2016年1月22日
《农业部展馆工作管理方法》(2016)
第一条,为逐步推进林业部展馆管理,发展渔业会展经济,加强农产品产销衔接,引导农产品生产与消费,促使渔业增效、农民创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林业部展馆是指林业部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林业部共同承办、国务院有关部委与林业部共同承办、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举行、农业部业务经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联)举行的各种渔业展览、展销和展示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第三条,林业部及相关司局原则上不以支持、协办、指导、赞助等形式参与展馆举行活动。
第四条,开展林业展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紧扣中心、服务大局。渔业展馆活动应紧扣“三农”中心工作,服务渔业农村经济发展大局,着重提升渔业展馆效益,推动转变发展模式,推动林业现代化建设。
(二)重视创新、推进四化。渔业展馆活动应着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动市场化进程,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
(三)推动消费、引导生产。通过在销地举行渔业展馆,加强产销衔接,推广林业品牌,推动消费,培植市场,引导渔业生产结构调整,促使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严苛管理、节俭办展。从严控制展馆数目,规范审批程序,明晰管理职责。渔业展馆活动应严苛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打细算、节俭办展、注重成效。
第五条,林业部展馆管理采取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方法,职责分工如下:
(一)林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以下简称市场信息司)负责林业部展馆管理工作,拟定展馆管理体制,编制展馆计划,承当林业部承办和共同承办以及事业单位开展展馆的初审、报批与发布等工作,协调展馆有关事宜,监督检测展馆有关工作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指导社会团体举行展馆。
(二)有关司局负责初审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社团提出的展馆申请,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程序送审或备案。
(三)各县(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专员部委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与林业部共同承办展位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社团拟于下一年举行或组织出席海外的展馆,应于当初8月末前申报至归口管理司局。有关司局将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展馆汇总后,于当初9月末前申报市场信息司。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于下一年约请林业部共同承办的展馆,属于首次举行的,按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属于重新举行的,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专员部委于曾经9月末前行文申报林业部。
第七条,各单位报送展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展馆基本状况(参看附录)及展馆审批文件,招商招展方案。
(二)首次举行展馆须提供办展的可行性报告及举办单位办展条件说明。
(三)再度举行展馆的有关状况及其他还要说明的材料。
(四)委托办展须提供被委托单位资信状况及相关合同。
第八条,林业部展馆根据以下原则审批:
(一)对国务院其他部委发来约请共同承办的展馆,通常给予批准。对其他单位发来约请的,从严控制。
(二)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约请我部共同承办的展馆,应事先征得我部同意,并报全省清除和规范典礼座谈会峰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事业单位开展展馆凡能与林业部相关单位联合召开的同专业展馆不得重复举行,凡能通过市场化形式举行的展馆应交由社联举行,凡能使用社会资金开展的展馆不得使用财政资金。
(四)展馆名称中使用带有“中国”“全国”“中华”字样的展馆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应严苛依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报送展馆根据以下程序审批:
(一)美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简称农交会)每年举行一届,部内机关司局拟举行的展馆活动均列入农交会。选取下一届农交会举行地选用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办或林业部直接选取两种形式。申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当初9月末前向林业部提出申请。市场信息司负责组织学者对办展条件进行现场视察并提出建议,报请部常务大会审定。
(二)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下一年与林业部共同承办的各种展馆,由市场信息司初审后,于当初12月末前提交林业部常务大会审定。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曾经提出申请与林业部共同承办的展馆,由市场信息司初审后,递交林业部常务大会审定或部领导传签。
(三)事业单位下一年举行的展馆,应于当初8月末前向归口司局提出申请。业务归口司局对必要性、办展能力、资金使用、重复办展等相关事项初审后于曾经9月末前向市场信息司申报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市场信息司初审后,于当初12月末前提交林业部常务大会审定。
(四)社联举行的展馆经挂靠单位批准后,报业务归口司局和市场信息司事前备案。展馆举行过程中要接受挂靠单位、业务归口司局和市场信息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经林业部常务大会审定的展馆,由市场信息司以林业部办公厅文件印发。除农交会外,其他展馆不得以林业部或林业部办公厅以及司局便函印发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约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展馆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规定执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展馆由部领导入席。林业部与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的展馆通常由分管部领导或委托其他部领导入席。事业单位和社联举行的展馆部领导通常不参加。未经批准,领导党员不得参加各种展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唁电贺电、题词、剪彩等。
第十二条,约请重要外宾、台湾重要人士参加展馆活动,必须严苛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明晰经费决算,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出约请。
第十三条,早已林业部审定的展馆,应当严苛按计划执行。因故还要提早、推迟、停办或更更名称、地点、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提早向市场信息司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变更。
第十四条,强化展馆财务监督管理。展馆承办单位要严苛执行国家有关财经体制,规范展馆财务收支,合理控制开支,节省使用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财务、审计部委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财务初审与监管,强化对展馆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违背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第十五条,开展展馆应严苛履行报送、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举行展馆。本着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展馆承办单位对所办展馆应强化管理,保证安全,确保展馆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林业部相关司局、事业单位要着力履行职责,建立相关机制,强化对举行展馆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测,发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