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选用不合理
《GB/T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5.3.2要求:
5.3.2 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应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识别。
2.未安排专人负责急救箱定期检查和更新
《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8.3.3要求:
8.3.3 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3. 宽度9m以上的道路未按要求划中间线线,或者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处未设置限速标志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6.1.11和6.4.2要求:
6.1.11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6.4.2 在交叉口、装卸作业处设置限速标志。
4.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3.3.4-5要求: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7要求:
5.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涉爆粉尘的丙类厂房不允许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甲、乙类厂房和生产场所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其核心在于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物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特征。下面这个表格可以帮你快速把握核心区别。
5. 使用淘汰砂轮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第四项职业健康领域要求:不得使用淘汰砂轮机。
6. 高处作业平台未设置“当心坠落”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 采用三点式安全带作为坠落悬挂用安全带
《GB 6095-2021坠落防护安全带》5.3.3.2要求:
5.3.3.2 坠落悬挂用安全带的设计应至少符合下列要求:坠落悬挂用安全带应为全身式安全带。
8.特种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定期检验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要求: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9. 标志牌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9.2要求:
9.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10.安全标志牌存在破损、变形、褪色等
《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6.3 和10.1要求:
6.3 标志牌表面质量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瑕疵。
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11. 标识牌排列顺序不规范
《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9.5 要求:
9.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三十条要求:
第三十条 存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12.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3.3.5要求: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13.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加工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消防(2023)72号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要求:
第二十五条 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14. 机械制造企业仓库通道路面有绊脚物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3.4.1.3要求:
4.3.4.1.3 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15. 机械制造企业车间地面存在机油、杂物等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3.3.5.2要求:
4.3.3.5.2 地面无积水、无机油、无垃圾杂物。
16. 机械制造企业现场物料排放杂乱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3.3.4要求:
4.3.3.4 现场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17. 配电室电缆沟盖板缺失,生产车间水沟盖板缺失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3.3.5.1要求:
4.3.3.5.1 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18. 移动人字梯未设防滑措施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23.3.4要求:
4.2.23.3.4 活动人字梯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座中部应有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
19. 车间内的人字梯使用尼龙绳做限位。
《GB12142-2007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6.10要求:
6.10 折梯应有与梯子为一体的金属撑杆(或锁定装置),使梯子的前部和后部保持在张开位置。撑杆距底部支撑面的高度应不大于2m。当采用两组杆时,高度限制仅适用于较低的一组。
20. 手持砂轮机无防护罩
《GB/T 3883.1-2014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19.1要求:
19.1 保护性的外壳、盖板、护罩和类似物应具有足够机械强度,以满足其规定用途,并且不借助工具就不能拆下。
《GB 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3.10要求:
3.10 磨削机械上所有砂轮、电机、皮带轮和工件头架等回转件,应设防护罩。防护罩应固定,其联结强度不得低于防护罩的强度。
21. 立式砂轮机的托架、护板
《GB 4674-2009磨削机械安全规程》3.7和3.8要求:
3.7 手持磨削的磨削机械上应设有工件托架,其位置应能随砂轮磨损独立进行调整,工件托架台面高度应与砂轮主轴中心线等高,并有足够的面积能保证被磨工件的稳定。工件托架近砂轮一侧的边棱上应无凹陷、缺角等缺陷。
3.8 平面磨床工作台的两端或四周应设防护挡板,以防被工件飞出。
22. 切割机未设绝缘手柄
《GB/T 3883.1-2014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9要求:
9 工具应构造或包封得足以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零件。
《GB/T 3787-201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6.2要求:
6.2 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是否有产品认证标志及定期检查合格标志;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或破损;保护接地线(PE)联接是否完好无损;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电源开关有无缺损、破裂,其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有无阻滞现象;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JG/T 5070-1995型材切割机》5.5.1要求:
5.5.1 操作手柄应包有绝缘材料,能承受50Hz,正弦波形1250V,历时1min的高压试验。
23. 防护罩磕碰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4、6.1.2、6.1.6和6.2.1要求:
5.4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6.1.2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6.1.6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6.2.1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状、尺寸的防护罩。
《GB12266-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4.5.2要求:
4.5.2 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24. 公司未对除尘器室、雨水地下池等进行有限空间辨识。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的通知应急厅(2023)37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要求: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DB37/T 1933-201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5.2.2 要求:
5.2.2 对于需用钥匙、工具打开或有实物障碍的有限空间应在进入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除上述外的有限空间,应设置足够数量且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等内容。
25. 公司未制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制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四条 要求: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26.压力表外形结构不符合规定
《JJG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6.1.1 外形结构 要求:
a) 压力表应装配牢固、无松动现象;
b) 压力表的可见部分应无明显的瑕疵、划伤,连接件应无明显的毛刺和损伤;
c) 测量氧、氢、乙炔及其他可燃(助燃)性气体的压力表,应在分度盘上标示出被测介质的名称和被测介质的颜色警示标记。在采用颜色警示标记时,应在分度盘上压力表名称下面画一标示横线,标示横线的颜色见表3,氧气压力表还必须在分度盘上标以红色“禁油”字样或标有规范的禁油标志。
27. 空气储罐安全阀、压力表未检验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1.1条要求:
空气储罐安全阀、压力表应按要求进行检验。
28. 压力容器未设压力表、安全阀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26.3.1 要求:
4.2.26.3.1 泄压装置、显示装置、自动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应完好;检验、调试、更换记录齐全,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9. 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未进行上下限标识;无检验合格标识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2.1.2 要求:
9.2.1.2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30. 简单压力容器超期使用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11 要求:
7.1.11 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并且做好以下工作: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简单压力容器的定义见A2.3。
3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无维护、保养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2. 脚踏开关无防护罩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2.5 要求:
4.2.2.5 外露在工作台外部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33. 打磨机的现场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相符
《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5.2.3 要求:
5.2.3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发放至相关岗位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第4.2.3、4.3.2条 要求:
第4.2.3、4.3.2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发放至相关岗位。
35. 未按要求配备限位装置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6.1.1 和6.1.3 要求:
6.1.1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
6.1.3 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36. 移动电气设备电源线有接头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43.3 要求:
4.2.43.3 电源线敷设长度不得超过6m,中间不允许有接头,且无破损;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穿管保护,并不得跨越通道。电源线与设备的温升应符合安全要求。
37. 皮带输送机只设置了两个普通开关,未设急停按钮或急停拉线开关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22.2.1-2要求:
4.2.22.2.1 机械化运输线上每隔20m长度范围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停开关;皮带输送机的人行一侧,应设置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
4.2.22.2.2 操作工位、升降段或转弯处应设置急停开关。
38. 无联锁装置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6.3.1 要求:
5.6.3.1 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查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须采取防止意外启动措施。(光栅保护)
39. 无急停装置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6.2.1 要求:
5.6.2.1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关实终止危险的运行;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产生危险的运动单元;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40. 急停开关设置位置错误、数量不足,颜色错误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6.2.2 要求:
5.6.2.2 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紧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41. 车间摆动皮带输送线通道处输送线下方未设防护挡板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22.4.2 要求:
4.2.22.4.2 输送机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输送机械的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输送机械穿越楼层面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在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栅(栏)。
42.未设防护网和防护板
《GB14784-2013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4.1.4.1 要求:
4.1.4.1 应在垂直重锤拉紧装置上部两侧向滚筒的两侧(或四周)及顶部设防护网。在重锤下方的地面上设置由防护板组成的高度为2.5m的防护区,应在防护板上装设两块永久性的警示牌分别写明“非经批准的人员不得入内”和“输送机运转时不得对拉紧滚筒进行检修和人工注油”等字样。
43.厂区建筑物未按要求设置防雷设施
《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6.1 要求:
6.1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44.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未按要求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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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6 要求:
6 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其他防雷建筑物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45. 生活、行政建筑物采用蒸汽供暖
《GB 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5.1.7 要求
5.1.7 生产厂房、库房和设备用房可以采用蒸汽作为供暖使用,生活、行政建筑物应采用热水供暖。
46. 照明灯高度小于2.5m
《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8.1.6 要求:
18.1.6 除采用安全电压以外,当设计无要求时,敞开式灯具的灯头对地面距离应大于2.5m。
47. 吊扇距地面高度小于2.5m
《GB 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6 要求:
20.1.6 吊扇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m。
48. 设备未用地脚螺栓固定
《GB/T 35075-2018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准则》6.2 要求:
6.2 生产设备要采取固定措施确保其稳定性。
《GB 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3.2 要求:
5.3.2 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可靠的稳定性。
49.模具危险堆放
《GB 8176-2012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5.4.2 、5.4.4 和8.11 要求
5.4.2 大型模具应放置在垫木或垫铁上,根据模具的大小堆放2-3层,垛高不应超过3m。
5.4.4 中模的高度不应超过2.5m。
8.11 冲模停用维修时,应使用安全栓。
50. 现场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
《GBZ/T 22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4.1.1 要求:
4.1.1 存在或使用、生产有毒气体,并可能导致劳动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主要指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工作场所,或可能大量释放或易于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6.7.2 要求:
6.7.2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5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超过1年
《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5.5 要求:
5.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52.可燃气体报警器量程漂移值超过±2% FS
《JJG 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3 要求:
3 可燃气体报警器允许有±3%FS(表示仪器的满量程)的漂移零点值,量程漂移值不超过±2%FS,检测误差±5%FS。
53. 热水锅炉房无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8.4.3 要求: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11.1.9 要求:
11.1.9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及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房间事故通风机联动,并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或燃油供油母管的总切断阀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54. 锅炉房未按要求设置防火隔墙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15.1.3 和15.1.4 要求: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5.1.4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与贴邻的建筑分隔。
55. 燃气锅炉间内通风装置未采用防爆设备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附录E.0.6 要求:
附录E.0.6 下列用电场所可划为非防爆危险区域: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或炽热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气体着火温度的设备附近区域。如锅炉房、热水炉间等。
《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15.3.7 要求: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9.3.16 要求: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56.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设置不符合规定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5.4.15 要求: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7.旋转圆锯片未按要求设置防护装置
《AQ7005-2008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5.1.1-2、5.1.6-8要求:
5.1.1 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
5.1.2 因特殊原因,锯片不能设置防护罩时,应在锯片前上方设置安全挡板(或挡帘),或者采取保证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5.1.6 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的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罩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5.1.7 木工圆锯机应按规定设置分料刀和止边器。
5.1.8 机器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58.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喷漆工艺未按要求设置独立喷漆间
《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中“未单独设置喷漆间的木质家具制造喷漆工艺”已被淘汰,必须设置独立的喷漆间。
59.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无耳轴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AQ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4.6和6.2.5要求:
4.6 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
6.2.5 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