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优先采用自身近期均价,最贴合实际经营情况)。
若无自身均价,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参考市场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
前两项均无法获取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需加计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或成本 ×(1 +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 “成本”:自产货物为实际生产成本,外购货物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通常按 10% 执行。
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需按此价格乘以适用税率(如 13%、9% 等)计算销项税额。
外购样品用于赠送时,若已抵扣进项税额,无需转出;自产样品则按正常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若受赠方为一般纳税人,可按确定的计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受赠方抵扣进项税额。
自产样品成本 80 元,近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 100 元(不含税),税率 13%:按 100 元计税,销项税额 = 100×13%=13 元。
无同类售价,成本利润率 10%:组成计税价格 = 80×(1+10%)=88 元,销项税额 = 88×13%=11.4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