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能否低于基准地价70% 咨询:《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第四(一)款规定“土地成交价格不能低于底价,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以上文件已失效,新发布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4号)则不再要求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70%。
因市场变化,目前住宅用地市场价格大幅下滑,有些地方住宅用地的中介机构评估地价已经低于基准地价70%,而且参考一般房地产开发模式的成本收益测算,部分住宅用地的出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70%时才有盈利空间。 那么在现行政策下,是否仍要求公开出让的住宅用地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还是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等相关事宜,即允许出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70%?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答复意见: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按照以上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土地出让最低价应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支持!承办单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工业用地,又有哪些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五条: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来源:广东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