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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关于“宁发改价格〔2025〕19号”定价情况的说明

  • 2026-09-07 16:24:17
重要通知|关于“宁发改价格〔2025〕19号”定价情况的说明

尊敬的用户:

   根据《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心城区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25〕19号),宁德市中心城区实行水资源税改革。为便于您了解水价调整情况,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水资源税改革说明

      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本次价格调整对绝大多数居民用户、常规营业性场所及本文未特殊说明的用户的用水成本无影响,主要影响范围为下述第二点所列的特定非居民用水类别。

主要调整说明

(一)调整为非居民用水范围

      以下六类用水价格由原居民合表价格(2.9元/吨)调整为非居民用水价格(3.48元/吨):

1.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2.医疗单位用水;

3.市政、设施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用途非居民住宅性质的消防、绿化、溢流、人防等总表用水(不含居民内部公共使用的总表);

4.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公厕)用水(该类用户用水价格2.08元/吨);

5.工业用地规划区内所有类型用水,如原土地规划为工业用地内的消防、宿舍楼等;

6.由物业提供服务所需使用的保洁用水。

(二)非居民按照居民合表价格执行

      根据文件批复,学校教学(含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合表价格(2.9元/吨)执行。

 (三)特殊群体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享受特殊群体用水标准2.1元/吨执行。

用水性质认定与变更

      宁德水务公司近期已与宁德市各职能部门对接,即将启动“免申即享”政策,同时结合宁德水务公司内部现场用水情况排查+用户主动申报模式开展用水性质认定。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及第五十七条“用户申请用水、暂停用水或者恢复用水、增加用水容量、改变用水性质以及更名过户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若您内部用水用途发生变化,涉及水价变化,为了保障供需双方合法权益及义务,请及时向宁德水务公司提出水价标准变更申请。

来源:福建水投集团宁德水务有限公司
编辑:宁德派/Pai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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