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并创新实施“火储同补”模式,赋予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与煤电同等容量主体地位。在新能源高渗透比例背景下,对稳定电力系统、保障投资回报和推动储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通知》提出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纳入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并考虑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
新政策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构建了“容量电价+能量收益+辅助服务”的复合收入结构,既能凭借容量价值获得稳定收入,又能获得电能量市场充放电价差收益、辅助服务市场系统调节收益,将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快速发展。同时《通知》提出采用统一容量电价标准,按照满功率放电时长和能力获得容量电价,意味着不同储能技术路线将在统一规则下同台竞争,飞轮、锂电池等中短时储能因响应速度快但持续时长有限,在容量电价补偿上不占优势,可能更适合高频次调峰调频服务;液流电池、压缩空气等长时储能在容量价值方面更具优势,更适合日间削峰填谷。新型储能技术路线选择将从单纯的造价成本竞争转向多元的功能价值综合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