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租金与行情变化,不是同一项约定。
如果租赁合同已依法成立且仍在租期内,固定租金通常受原合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出租人仅以市场行情变化发出涨租通知,不等于原租金条款已经失效。
合同另有调租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再按相应约定判断。
调租条款决定调整边界。
若合同写明调租条件、周期和方式,应按这些内容核对。
若合同没有单方调租约定,行情上涨本身不等于取得调价权。
“按市场价调整”等表述,还要看生效时间、计算方式和确认要求。
出租人提出新租金,是协商请求,不等于租金已经完成变更。
若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变更,可按新约定执行。
涨租通知和变更协议,证据意义不同。
书面通知可证明出租人何时提出了何种涨租主张。
聊天记录可核对协商内容,但不当然证明双方已经同意改租。
合同、补充协议和附件,是核对租金与调租条件的主要材料。
付款记录可对应付款事实和日期,不能单独替代租金条款。
当前租期与续租阶段,也要分开。
当前租期尚未届满时,应先看原合同中的租金和调租约定。
约定“续租另议”的,要确认它针对续租,还是当前租期。
租期届满后是否续租、租金多少,属于新的协商问题。
不能用续租阶段的市场价格,直接改写尚在履行的原租金。
北京官方对示范文本的解读明确,租期内不得单方面涨租。
这是北京示范文本的地方参考,不能直接外推为全国统一规则。
改价和解除,是两条不同路径。
如果出租人改为主张解除,争议就不再只是涨租问题。
《住房租赁条例》强调稳定住房租赁关系。
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时,应通知承租人,并为腾退留出合理时间。
涨租通知与解除通知不是同一事项,不能混为一谈。
收到涨租通知时,可按合同、补充协议和附件逐项核对。
重点查看租期、固定租金、调租条件、续租安排和通知方式。
通知、聊天记录和付款记录应按时间保存,并区分各自证明的事实。
若形成新约定,应保存双方确认文本及其适用的起始日期。
没有协商一致时,争议重点仍是原合同是否允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