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旅游行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界市旅游行业价格秩序,营造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价格环境,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就相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规范明码标价
(一)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二)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四)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禁价格欺诈
(一)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二)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五)经营者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六)经营者不得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七)经营者在网络交易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需保持一致。
三、严禁哄抬价格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囤积居奇或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望全市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认真对照开展自查自纠,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经提醒告诫后仍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来源:张家界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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