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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干货 | 快速厘清天然矿泉水与包装饮用水的主要区别和办理生成许可流程

  • 2026-10-21 16:20:08
行业干货 | 快速厘清天然矿泉水与包装饮用水的主要区别和办理生成许可流程

天然矿泉水与包装饮用水

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和包装饮用水的分类遵循国标层级划分,核心逻辑是水源属性 + 水质指标 + 工艺要求,其中天然矿泉水是独立品类,而包装饮用水是一个统称性大类,包含了除天然矿泉水外的绝大多数瓶装水,具体分类体系和从属关系如下:

一、核心分类框架(按国标界定)

整个包装饮用水市场的品类可分为两大主类,天然矿泉水与包装饮用水是并列且互斥的关系,具体结构为:

瓶装饮用水市场 

├─ 天然矿泉水(执行GB 8537-2018,独立品类) 

└─ 包装饮用水(执行GB 19298-2014,统称大类)     

    ├─ 饮用纯净水     

    ├─ 饮用天然水

    ├─ 饮用天然泉水

    └─ 其他饮用水(如矿物质水、竹炭水等)

二、各品类核心界定(按国标要求)

三、关键易混点区分

  1. “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水”:两者是国标层面的独立分类,天然矿泉水有专属强制标准(GB 8537),不归属在包装饮用水的大类中;

  2. “天然饮用水”=“饮用天然水”:国标中无 “天然饮用水” 的正式命名,行业内通常将 GB 19298 中的 “饮用天然水” 俗称为 “天然饮用水”,是包装饮用水的子品类;

  3. “矿物质水”≠“天然矿泉水”:矿物质水是人工添加矿物质,而天然矿泉水的矿物质是地质作用自然形成,且有指标要求。

01

天然矿泉水水源认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 - 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其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02

天然矿泉水定义界限标准

根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 - 2018)相关规定,认定天然矿泉水水源地,需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水源的天然性、水质的达标性(至少一项界限指标,如锂、锶、锌、碘化物、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碳、溶解性总固体等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界限值以上)、限量指标符合安全要求(对污染物、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微生物等有严格限量)以及在水源地保护、处理工艺等方面符合规定。

03

天然矿泉水开采政策要点

1. 主要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者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者二氧化碳的地下矿水。

3. 矿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或者污染。

4. 对矿泉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

5. 矿泉水水源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泉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8.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在征得省水利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9. 勘查评价矿泉水资源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 

10. 矿泉水勘查单位对矿泉水资源的勘查评价,应当按照《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和有关勘查规范进行。

11. 矿泉水水源水质检验单位应当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矿泉水水源微生物指标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执行。 

12. 矿泉水水源样品采集、保存、送检以及测试,应当执行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的规定。 

13. 鉴定矿泉水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地质矿产、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向申请人颁发矿泉水鉴定证书。 

14. 申请矿泉水鉴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矿泉水勘查许可证; 

(2) 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 

(3) 水质检验原始报告; 

(4) 抽水试验原始资料; 

(5) 动态监测原始资料。 

15. 矿泉水鉴定证书是开发矿泉水资源的主要依据。未取得矿泉水鉴定证书的,不得以矿泉水的名称进行开发。 

16. 开采经鉴定的矿泉水资源,必须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17. 经鉴定的矿泉水水源不得生产纯净水等非矿泉水饮品。 

18. 矿泉水产品标识标注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等内容,应当与鉴定证书内容一致。 

19. 开发矿泉水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开采量和范围开采。禁止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 

20. 开采矿泉水应当在水源地就近引流灌装,不得以任何方式运输至异地灌装。 

21. 开采矿泉水的采矿权人,应当对其开采的矿泉水井(泉)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每隔15日进行一次水量、水温、水位监测,每隔6个月将监测数据报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对已开发的矿泉水水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水质水量、资源保护和地质环境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开发矿泉水水源的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23. 因污染致使矿泉水水源水质发生改变并不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治理后经鉴定仍未达到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鉴定证书和采矿许可证。 

24. 矿泉水水源集中分布区域或者重要的矿泉水水源地,应当设立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工作。 

25. 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6. 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应当纳入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保证保护区的建设和资金等保障措施的落实。 

27. 在矿泉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28. 禁止在矿泉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及其他可能导致矿泉水水源污染的活动。 

29. 在已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采矿权人应当设立卫生防护区。卫生防护区的设置、范围和要求应当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

【以上信息内容参考: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04

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水的区别

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水的核心水源区别体现在来源深度、地质环境、水质稳定性三个核心维度,且天然矿泉水的水源要求远严格于天然饮用水,具体差异如下:

天然矿泉水的水源不仅是 “地下 water”,更强调经过深层地质作用形成的矿化水,这也是其能达到锂、锶、偏硅酸等界限指标的核心原因;

饮用水天然的水源范围更广,只要是 “自然来源、未被公共供水系统处理过” 的水均可,比如山间浅层涌出的山泉、水库里的天然水,都可作为天然饮用水的水源;

两者的水源都要求 “未受污染”,但天然矿泉水因深层埋藏的特性,对 “无污染” 的保障更具天然优势,而饮用天然水需通过后续工艺(如过滤、消毒)进一步确保水质安全。

05

天然矿泉水生产许可流程参考

生产天然矿泉水核心是“水源合规+矿权审批+取水许可+食品生产许可”,按“水源→矿权→取水→建厂→SC证”推进,以下为关键手续与前置条件 。

一、核心前置条件

  1. 水源达标:符合GB8537-2018,至少1项界限指标(锂、锶、偏硅酸等)达标,限量/污染物指标合规,水源天然、稳定、无污染 。

2. 矿权合规:天然矿泉水属液体矿产,需先获探矿权(勘查许可证) ,完成勘查与鉴定后转采矿权(采矿许可证)。

3. 取水许可:取得水利部门取水许可证,完成水资源论证与环评。

4. 生产条件:厂房符合GMP,设原水处理/灌装/包装区,配净化、消毒、检测设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追溯机制。

二、核心手续(办理顺序)

1. 探矿权与水源鉴定

  • 委托有资质单位勘查,获勘查许可证,提交勘查评价报告、水质检测报告等,申请省级以上地质矿产部门鉴定,取得矿泉水鉴定证书 。

2. 采矿许可证

  • 探转采:划定矿区范围,注销探矿权,提交开发利用方案、环保/复垦方案等,获省级自然资源部门采矿许可证 。

3. 取水许可证

  • 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经水利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

4. 环评与安评

  • 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获相关批复。

5. 食品生产许可证(SC)

  • 备齐营业执照、水源/采矿/取水证明、厂房与设备清单、工艺文件、标签样本等,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审查,取得SC证。

6. 其他配套

  •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涉及自制包材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商标注册、产品标准备案、出厂检验合格。

三、关键节点提示

  • 先矿权、取水,再办SC证,三者缺一不可。

  • 水源卫生防护区按标准划定并设标识,定期监测水质 。

  • 跨省/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审批权限可能上收至省级/国家级。

06

饮用天然水生产许可流程参考

生产饮用天然水(执行GB19298-2014)核心是“水源合规+取水许可+食品生产许可(SC)”,无需办理探矿/采矿权(区别于天然矿泉水),以下为关键手续与前置条件。

一、核心前置条件

  1. 水源合规:取自地表水/浅层地下水,水质符合GB19298-2014,无强制矿物质界限指标,限量/污染物达标,水源天然、稳定、无污染。

2. 取水许可:地下取水/地表水取水须获水利部门取水许可证,完成水资源论证与环评 。

3. 生产条件:厂房符合GMP,划分水处理/灌装/包装区,配过滤、消毒、检测设备;建立质量管理与追溯体系,人员持健康证。

4. 水源保护:划定卫生防护区并设标识,定期监测水质。

二、核心手续(办理顺序)

  1. 水源勘察与水质鉴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勘察,CMA机构全项检测,出具水质报告,完成水源评价并备案。

2. 取水许可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部门审批发证。

3. 环评与安评: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获相关批复。

4. 工商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天然饮用水生产/销售”等。

5. 食品生产许可证(SC):备齐营业执照、取水证明、厂房/设备清单、工艺文件、标签样本等,通过市场监管现场审查,取得SC证。

6. 配套手续:税务登记;自制包材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商标注册、产品标准备案、出厂检验合格。

三、与天然矿泉水的核心差异

  • 饮用天然水:无需探矿/采矿权,水源为地表水/浅层地下水,执行GB19298-2014。

  • 天然矿泉水:属液体矿产,需探矿+采矿权,水源深层地下水,执行GB8537-2018,需界限指标达标。

四、关键提示

  • 先取水许可,再办SC证,两者缺一不可。

  • 水源定期全项检测,留存报告备查。

  • 特殊区域(保护区/跨区域)审批权限可能上收至省级 。

07

饮用纯净水水生产许可流程参考

饮用纯净水执行GB19298-2014标准,核心是“取水许可+食品生产许可(SC)”,无需矿权,按“取水→建厂→SC证”推进,以下为关键手续与前置条件。

一、核心前置条件

  1. 水源合规:市政自来水/地表水/浅层地下水,水质符合对应国标,定期CMA全项检测,设水源卫生防护区并标识。

2. 取水许可:自建水源取水须办水利部门取水许可证,完成水资源论证与环评;用市政水则提供供水证明与水质报告。

3. 生产条件:厂房符合GB14881,划分原水处理/灌装/包装/检验区,灌装间达30万级洁净度;配净化、消毒、灌装、检测设备;建立质量与追溯体系,人员持健康证。

4. 合规基础:明确产品类别与执行标准,完成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含“饮料(包装饮用水)生产/销售”。

二、核心手续(办理顺序)

  1. 工商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包装饮用水生产/销售。

2. 水源评估与取水许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勘察,CMA全项检测;自建水源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获水利部门取水许可证;用市政水则备供水合同与水质报告。

3. 环评与安评: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取得相关批复。

4. 食品生产许可证(SC):备齐营业执照、取水证明(或市政水证明)、厂房/设备清单、工艺文件、标签样本、试制产品全项检测报告等,通过市场监管现场审查,取得SC证(类别为饮料类-包装饮用水) 。

5. 配套手续:税务登记;自制包材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商标注册、产品标准备案、出厂检验合格;仅销售则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与天然矿泉水的核心差异

  • 包装饮用水:无需探矿/采矿权,水源为市政水/地表水/浅层地下水,执行GB19298/GB17324,无界限指标要求。

  • 天然矿泉水:属液体矿产,需探矿+采矿权,水源为深层地下水,执行GB8537,需界限指标达标。

四、关键提示

  • 先办取水许可(或备市政水证明),再申请SC证,二者缺一不可。

  • 清洁作业区(灌装间)洁净度与人员健康管理是SC审查重点。

  • 特殊区域(保护区/跨区域)审批权限可能上收至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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