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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5 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给国有券商核心岗位人员敲响了最强警钟 ——中信建投原投行业务管委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杜鹏飞,因代持拟上市公司股份获利 410.64 万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2 个月,罚金 60 万元,违法所得全部没收。
这起案件的核心突破的是:国有控股券商的核心业务高管,被认定为 “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责。不少投行人员因 “代持”“利益输送” 踩线,但这起案件的量刑力度和认定标准,堪称行业刑事合规的 “标杆案例”。今天郑律师就结合判决细节,拆解受贿罪的认定逻辑、金额计算规则,帮国资券商从业者、拟上市企业划清刑事底线。
一、案情复盘:保代代持 IPO 股份,410万获利换 10 年刑期
本案的犯罪脉络清晰,从代持入股到减持获利,每一步都触碰了资本市场的核心禁忌:
(一)核心主体:国有券商高管,具备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
杜鹏飞任职的中信建投是国有控股券商,其高管任命经公司党委会决议并抄送党委委员,主导振华新材科创板 IPO 项目,属于 “从事公务” 的核心岗位 —— 这一身份认定,成为后续以受贿罪追责的关键前提。
(二)犯罪行为:代持入股 + 虚假核查,利益输送闭环
2019 年 8 月,杜鹏飞以辅导组组长、保荐代表人的身份,通过友人刘飞代持,出资 150 万元 “突击入股” 振华新材;2021 年 9 月公司上市,2022 年 9 月股票解禁后,代持账户减持获利 410.64 万元,杜鹏飞个人分得约 200 万元。更严重的是,杜鹏飞还违规出具战略投资者资金来源虚假核查报告,为自身利益输送铺路。
(三)追责与判决:全额追责 + 重刑,行政刑事双重震慑
案件经审计署移送线索,监察委留置调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法院认定:杜鹏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以代持账户全部获利 410.64 万元作为受贿金额(而非个人实得 200 万元),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2 个月,罚金 60 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此外,杜鹏飞还可能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中信建投也可向其追偿公司损失。
二、裁判核心:受贿罪认定的 4 个关键法律规则
关键规则 1:“国家工作人员” 的认定,看 “公务属性” 而非 “编制”
很多从业者误以为 “只有体制内有编制才算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案明确打破这一误区: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认定核心是 “从事公务”:国有控股券商的核心业务高管,若负责 IPO 保荐、重大项目决策等关键工作,且任命经党委会决议,即具备 “从事公务” 属性,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郑律点津:杜鹏飞作为国有券商投行业务高管,主导 IPO 项目,符合 “国家工作人员” 认定,因此以受贿罪追责(量刑远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键规则 2:受贿金额认定,按 “全部获利” 算,不按分赃比例
杜鹏飞辩称应按个人实得 200 万元计算受贿金额,但法院未支持,明确了金额认定规则:
受贿金额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全部利益为准,而非行为人个人分赃数额;
本案中,代持账户通过减持获得的 410.64 万元,是杜鹏飞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完整利益,无论其与代持人如何分赃,均全额计入受贿金额。
郑律点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 “非法收受财物” 为受贿核心,完整利益所得是追责的基础,体现对利益输送的 “全额打击”。
关键规则 3:“代持入股”+“虚假核查”,从重处罚的双重情节
本案量刑达到 10 年以上,核心是存在两个从重情节:
行为性质恶劣:作为保荐代表人,利用 IPO 辅导、核查的职务便利,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属于典型的 “利益输送”,破坏资本市场公平;
伴随违规行为:为掩盖代持事实,违规出具虚假战略投资者资金来源核查报告,违背保荐人 “勤勉尽责” 的法定义务,加重了违法性;
量刑依据:受贿金额 410.64 万元远超 “数额特别巨大”(300 万元以上)的标准,结合从重情节,判处 10 年 2 个月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量刑梯度。
关键规则 4: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损失追偿不缺位
本案明确了 “多重追责” 的逻辑,违法成本远不止刑期和罚金:
刑事责任:有期徒刑 + 罚金 + 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责任:违反《证券法》禁止从业人员持股、勤勉尽责义务,将面临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款)和市场禁入;
民事追偿:中信建投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杜鹏飞追偿因违规行为导致的公司损失(如声誉损失、监管处罚损失等)。
三、实务启示:国有券商从业者与拟上市企业的双向合规指南
(一)对国有券商从业者(保代、投行高管、核心业务人员):3 个 “绝对不能”
绝对不能利用职务便利 “突击入股”:无论是直接持股还是通过亲友代持,只要是利用 IPO 辅导、保荐、核查的职务便利,入股服务对象公司,均可能构成受贿;
绝对不能忽视 “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对应的责任:国有控股券商核心岗位人员,需明确自身 “从事公务” 的属性,杜绝 “非国家工作人员无重罪风险” 的侥幸心理;
绝对不能违规出具虚假文件:核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必须基于事实,虚假陈述不仅会加重刑事处罚,还会导致行政追责和民事追偿。
(二)对拟上市企业:2 个 “必须警惕”
必须警惕 “保荐人关联入股”:拒绝保荐机构核心人员、亲友以代持等方式突击入股,避免因 “利益输送” 影响 IPO 进程,甚至牵连自身面临监管处罚;
必须警惕 “虚假核查配合”:不得配合保荐人出具虚假材料,若发现保荐人存在违规行为,及时终止合作并报告监管,避免成为共同犯罪的 “帮凶”。
(三)对已涉类似行为者:2 步紧急止损
第一步:主动自查整改,若存在代持、违规持股等情况,立即清理股权,全额上缴违法所得,保留相关凭证;
第二步:若已被监管或司法介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同时梳理自身岗位是否具备 “国家工作人员” 属性,明确辩护方向(注:具体辩护需结合个案证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四、郑律师的观点:国有券商从业者的合规,是 “高压线” 而非 “警戒线”
杜鹏飞案的判决,本质是司法对国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廉洁从业” 的刚性要求 —— 国有控股券商承载着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的公共职责,其核心岗位人员的行为,不仅是个人职业操守问题,更是 “从事公务” 的履职行为,必须接受更严格的刑事约束。
在我看来,很多国有券商从业者陷入误区,根源是混淆了 “市场化业务” 与 “公务属性”。即便券商是市场化运作,但只要是国有控股、核心岗位涉及重大项目决策和公共利益,就具备 “公务” 属性,触碰利益输送的红线,就可能构成受贿罪而非普通商业贿赂犯罪,量刑差距巨大。
对国有券商而言,合规不是 “成本” 而是 “保命符”;对从业者而言,廉洁不是 “道德要求” 而是 “法律义务”。IPO 保荐、并购重组等业务中,职务便利带来的 “短期利益”,远不及 10 年刑期、终身案底的代价沉重。
作者简介
郑勇律师,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南京大学生物本科、国际金融硕士。20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在头部券商担任保荐代表人十余年,曾被评为《新财富》最佳保荐代表人,深刻理解证券和资本市场运作方式。
现展业为专职执业律师,专注于证券领域的民事索赔、刑事辩护、公益维权和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致力于 “用法律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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